2018西藏地區高溫補貼標準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而高溫津貼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由省級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因此各地在標準方面存在著差異。西藏地區高溫補貼標準2017年尚未有新的規定出臺。
謹防高溫津貼發放誤區
一種情況是,用綠豆湯等實物沖抵高溫津貼。
比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冰糖、綠豆湯等防暑降溫物品,標準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來超過 240元標準了。按照規定,企業應為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等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二種情況是,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故不發高溫津貼。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企業應從源頭上降低或消除高溫危害,對于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企業應當采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企業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拿不到可舉報
對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此外,我省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將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