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切實保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安全和身體健康,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云南省實施企業高溫津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納入企業工資總額。
三、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溫津貼支付制度。企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遵守國家《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露天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執行高溫津貼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安排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依照本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云南高溫補貼標準一覽
1、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9月。
2、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室內工作場所溫度無法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溫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溫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溫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溫飲料充當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6、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溫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溫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