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是通俗意義上的一種說法,法律上稱之為“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可以享受的待遇之一,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還包括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
(1)基數
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未變動工作單位的:
根據《社會
保險
法》第56條的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請注意是“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而不是“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
通知
》【滬府發(2011)35號】的規定,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舉例言之,女職工在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在上一家用人單位工作了3個月,該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在現用人單位工作了8個月,現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則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基數=(3×3000+8×5000)÷11。
(2)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上下限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如果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3)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
注:上述的“產假天數”既法定產假天數98天,還包括生育獎勵假天數(目前上海正在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預計2016年2月底會提交上海人大審議,屆時生育獎勵假天數會確定下來)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 根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15條的規定,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
一年
的,按正常標準計發生育津貼;雖繳納城鎮社會保險但未滿一年,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月生育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注:目前最低標準為2892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生育婦女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09)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