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4月1日起施行。近期,不少市民比較關注玉溪市如何貫徹落實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具體政策銜接問題,就此記者進行了專訪,玉溪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馬躍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
馬躍武:調整了生育政策。一是規定了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即所有夫婦,不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二是對再婚夫妻生育政策進行了微調。實行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后,為保障再婚夫妻中初育一方生育二孩的權利,決定中增加了“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內容。
修改和調整了獎勵扶助政策。一是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二是為保障政策的延續性,決定中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明確了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政策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相關獎勵扶助;三是對婚假、生育假、護理假做出規定。按照取消晚婚規定后不做減法的原則,決定中取消了晚婚假,增加了婚假15天(加上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共計18天)的規定;對生育假和護理假作出了獎勵性規定,即對合法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休假天數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加上國家規定的98天,生育假共計158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完善了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實施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后,生育兩個子女是夫妻的權利。因此,《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了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再進行審批,采用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記者:再婚夫妻能享受18天婚假嗎?
馬躍武:可以享受。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0年《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有這樣的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共享受18天的婚假。
記者:生二孩的產假和一孩一樣嗎?
馬躍武:一樣的。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對生育假和護理假作出了獎勵性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休假天數(98天)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生育假共計158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記者:4月1日還沒休完產假,能按新規補足假期嗎?
馬躍武:可以補足。4月1日下午,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省衛計委副主任牟洪操在關于《扎實做好<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發言中明確指出,在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頒布實施前已完成休假的,不再補給假期;在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頒布實施前已開始休假,在新《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規補足假期;女方未休完產假的,男方可補休護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