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很多已婚職場人非常關心的話題,無論是懷胎十月的女方還是陪產照顧的男方都需要了解這方面的規定。
但是產假不同于法定節假日這類全國統一的假期,具有很強的地方特色,只了解國家的基本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小薪今天整理了不同類型產假工資發放規則以及全國31個省份的產假規定,幫助大家快速掌握“產假”這個知識點。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而根據生產階段的不同,發放工資的形式也不一樣,小薪大致梳理了這四種情況,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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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
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
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為此國家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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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工資發放數值以六個半月為界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提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2015《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9省份在修訂計生條例時,也取消了晚育假,將產假的計算方式調整為“國家規定假期98天+生育獎勵假”。
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區、市)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30省(區、市)修改了產假時間,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產假時長,詳細情況如下表所示:
產假是女性獨享的國家法定假期,自國家“鼓勵生育”,取消晚育假之后,關于產假的規定也有了一定更改,希望整理的這些內容能夠幫上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