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創業熱情,小型微型企業數量快速增長,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發展中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為切實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現有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地方中小企業扶持資金將小型微型企業納入支持范圍。(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二、認真落實已經出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研究出臺繼續支持的政策。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進口項目自用且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免征關稅。(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負責)
三、加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對小企業創業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建設的支持力度。鼓勵大中型企業帶動產業鏈上的小型微型企業,實現產業集聚和抱團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四、對小型微型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中國殘聯等部門負責)
五、鼓勵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積極引導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種子基金投資小型微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政策。(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證監會、科技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負責)
六、進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政策。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引導其提高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合理確定擔保費用。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擔保的財政支持力度,綜合運用業務補助、增量業務獎勵、資本投入、代償補償、創新獎勵等方式,引導擔保、金融機構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銀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等部門負責)
七、鼓勵大型銀行充分利用機構和網點優勢,加大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力度。引導中小型銀行將改進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科學調整信貸結構,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區域經濟發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經營特點和融資需求特征,創新產品和服務。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商業可持續和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劃。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大力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等部門負責)
八、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等部門負責)
九、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企業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建立小型微型企業名錄,集中公開各類扶持政策及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通過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匯集工商注冊登記、行政許可、稅收繳納、社保繳費等信息,推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信息共享,促進小型微型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息公開和共享,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政府部門和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機構提供更有效的服務。從小型微型企業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樣本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加強監測分析。(工商總局、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質檢總局、統計局等部門負責)
十、大力推進小型微型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為小型微型企業免費提供管理指導、技能培訓、市場開拓、標準咨詢、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在落實好已有的小型微型企業扶持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對政策的解讀、宣傳力度,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各地區、各部門要確保政策盡快落實,并適時提出進一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