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應該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解決相關問題。在國外和我國上世紀80年代以前,相關的實踐經驗是很豐富、有效的。凡是到邊遠貧困地區為教育做貢獻的人,實際收入要比在城市工作的人高,而且在職稱評定、升職、加薪、任用、進修等方面均享有優先權。其責權對應的原理,使得制度設計兼顧了方方面面的需求,使堅守鄉村的教師能得到一定補償。而現在,鄉村教師的不利處境主要體現在實際收入低、生活和住房條件差、子女受不到理想的教育、缺少發展機會、日常教學活動缺乏經費和條件支持,導致優秀教師難以留住。
作為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的教師,其性質應當是公務員或教育公務員。若這一身份性質得到確定,就能較好地制定良性政策。他們既要服從安排,又能得到充分的補償與支持。鄉村教師派不下去、留不住的現象就有可能得到緩解。與此同時,也可限制惡性挖教師導致學校間差距加大的不良現象。
如果一個制度只讓一部分人做奉獻,而讓另一部分人享有種種權利,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為此,要真正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必須拿出行動,認真做好具有正確導向的制度建設,并通過《學校法》的制定和《教師法》的修訂,為制度建設提供法理依據。筆者建議,要像當年推進義務教育普及時那樣,將農村學校的教師待遇、各方面保障、教師合理配置等,列為考核各級領導的重要條件,并實行“一票否決”。如此,目前農村邊遠地區學校存在的教師流失等嚴重問題才有望真正緩解,并找到解決問題的合理途徑與方法。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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