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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校易制毒化學品的申購和使用,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滿足教學及科研工作需要,根據國務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見附件。
第三條凡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相關工作的我校單位、部門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科教學所用易制毒化學品由相關實驗室主任負責申請和購買,所在學院(部)負責審批及日常管理,實驗室主任為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科研項目所用易制毒化學品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和購買,所在學院(部)負責審批及日常管理,科研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保衛處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申購的備案及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校辦公室負責協助各學院(部)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申購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實驗室和科研項目組根據教學科研工作需要及使用屬性,向所在學院(部)提出易制毒化學品購買申請;經所在學院(部)審批同意后,申購責任人持《易制毒化學品申購單》和《安全責任書》到保衛處備案,在校辦公室領取申購所需其它相關材料、加蓋學校公章后,攜帶申購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審批、備案等手續;公安部門審批同意后,申購人到藥品銷售單位進行購買。
第九條辦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申報、購買、許可等手續,須由相關實驗室和科研項目組指派專人(至少2人),憑許可證件按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部門,要在本單位、部門內部與各相關責任人逐級簽訂責任書,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明確責任人。相關學院(部)要結合實際情況,依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實驗室及科研項目負責人要對易制毒化學品實行統一管理,所在學院(部)要加強監管,做好安全教育,落實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相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實驗,確保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使用易制毒化學品進行實驗時,須由2人或2人以上同時領取和操作,要有實驗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時間、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實驗室備案。
第十三條申購人應根據當日教學或科研工作所需易制毒化學品劑量進行采購。若所購易制毒化學品當日沒有使用完,使用人須將剩余的化學品上交所在學院(部),并放入專用存放柜保存,嚴格執行雙人保管制度,嚴禁超量儲存。
第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的廢渣、廢液等,由使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不得私自亂倒。
第十五條如發現易制毒化學品丟失,使用人應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購買、使用、轉讓、銷售、儲存、運輸及銷毀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出現違規事故,學校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附件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說明:
1.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2.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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