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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考試各個環節的工作,使考試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育部高教司[1998]33號),以及《東北財經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荚嚬ぷ靼ǎ嚎荚嚱M織、考試方式、考試資格認定、考試命題、試卷印制與保管、閱卷與成績評定、成績登錄等環節。
第三條 考試是評價學生學習成績和學業質量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與基本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綜合運用的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考試也是檢驗教師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的方式之一,通過考試促進教師更新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
第四條 本科學分制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結課考試。
第五條 我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均須按培養方案要求參加所修讀課程的考試,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本科學生的考試工作。
第二章 考試組織與領導
第七條 全校的考試工作在主管教學校長以及教務處長的領導下,由教務處依照本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協調;各院(部、中心)的考試工作由主管教學院長(主任)依照本規定、教學計劃及學校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八條 學校和各院(部、中心)均應抓好考試各個環節的組織領導工作。在期末考試前,學校召開教學院長(主任)和教學秘書參加的考試工作會議,布置考試工作;各院(部、中心) 召開專門會議,傳達有關考試的文件,明確考試工作職責和紀律要求:
1.院(部、中心)領導辦公會。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落實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⒉任課教師、監考教師和年級輔導員會。研究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復習、命題、監考、試卷的評閱、成績評定與管理、考場紀律等;
⒊學生動員會。明確復習考試的目的、要求,嚴肅考風、考紀,培養學生誠信考試、遵紀守法的品格和作風。
第三章 考務工作
第九條 考試形式
1.根據課程性質及要求,采取閉卷筆試、開卷、機考、口試、論文、實際操作考核等不同方式;
2.新開課程的考試形式、變更期末考試形式、變更成績比重(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比例超過40%)的課程,任課教師應于當學期開學前五周提出考試形式的申請,經院(部、中心)主管教學院長(主任)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3.每學期全校范圍內開設的課程的考試形式、成績構成比例均需在教務處備案,經批準后的課程按照相應形式組織考試。
第十條 考試資格
1.凡按規定辦理選課或重修手續的在冊學生,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均可參加課程考試;
2.學生參加課程考試的資格由任課教師認定。學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取消期末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1某門課程一學期累計無故缺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達六分之一以上(含);
2在課堂教學中干擾教學秩序且影響較壞;
3某門課程一學期累計未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達到作業總量三分之一以上(含)。
第十一條 考試時間
1.考試時間依據當學期校歷安排,期中考試和半學期結課課程的期末考試一般在第九周進行,全學期教學的課程期末考試一般在學期結束前三周進行,補考及緩考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后第一周進行。所有課程原則上期末不允許提前考試。因特殊情況需提前考試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院(部、中心)主管領導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2.課程考試時間一般以2小時為宜,個別課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第十二條 考場安排
1.按照教務處提供的課程教學班學生名單順序安排考生對號就座,監考教師可根據考場情況選擇排號方式;
2.第十九周、二十周進行的期末考試,考試時間和考場由教務處統一安排。部分在第十八周隨堂進行的考試,考試組織與安排由任課教師所在院(部、中心)負責;
⒊期末考試的監考由授課教師所在院(部、中心)負責安排。學生較多的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監考人員。教學秘書要填寫本院(部、中心)的《監考任務通知單》,并于考試前一周報教務處;
⒋所有的考試和考場都要安排監考人員。監考人員原則上應以教師為主,其數量一般按以下比例設置:50人以下的考場設2人監考,50人至70人的考場設3人監考,70人以上的考場設4人監考;
⒌考場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地點的,有關單位應及時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試卷的印制及保管
1.試題經審核批準后,由命題教師填寫《試題請印單》,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后,將試題及《試題請印單》交給教學秘書;
⒉教學秘書負責收集、整理本院(部、中心)各門課程的試題及《試題請印單》,收齊后統一報送教務處辦理試卷印制手續;
⒊教務處安排專人負責試卷的簽收、印刷、保管、分發;
⒋試卷須在指定地點印刷。負責印刷試卷的人員要認真收藏和保管試卷原稿,及時銷毀廢品。試卷印完后,要清點核對數目、密封、簽字蓋章;
⒌教學秘書至少應于考試的前兩天,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并由專柜保管。命題教師需在考前一天復核樣卷;考前20分鐘,監考教師向教學秘書領取試卷,并直接進入考場;
⒍考試開始前10分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試卷;
⒎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須按要求清點試卷、填寫考場記錄、裝訂試卷;
⒏考試結束后,教務處匯總整理當學期所有課程的考試樣卷、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并裝訂成冊存檔;
⒐命題教師和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如發生試卷流失、試題內容泄露,將根據《東北財經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學生復查試卷
1.學生如對期末考試成績有疑問,可以在下學期開學第一周內(超過規定時間將不予受理)由本人填寫《期末考試復查試卷申請表》,交到所在學院辦公室,經學院領導批準(簽字)后,教學秘書統一送交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時間,任課教師所在學院(部、中心)教學秘書會同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查閱試卷,教務處將最終結果反饋給學生所在學院;
⒉負責復查試卷的學院(部、中心),在復查試卷過程中,發現成績有誤需要更改,需填寫《東北財經大學考試成績更正報告單》,并附試卷原件(整本)和試卷標準答案,由任課教師寫明更正原因,教研室主任(系主任)、教學院長(主任)簽字同意,教務處審查批準后,教務處修正綜合教務系統中錄入的學生成績。
第十五條 學生緩考
1.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考試時間參加相應課程的考試,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供相關材料申請緩考:
1學生因病確實不能按時參加考試,需提供市級以上(含市級)醫院的醫療證明(包括掛號單、醫藥費收據、檢驗報告、病歷、醫療診斷證明等);
2課程考試時間與國家或省級重大考試時間安排沖突,需出具考試的準考證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3學生確因家庭變故、不可抗力、學校公派等緊急性、重大性事件,無法按時參加考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學生其他原因離校無法參加考試的,原則上不予緩考,確實對學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申請緩考的流程:
1上網下載《東北財經大學期末考試緩考申請表》(一式三份),正確填寫表格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后,交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簽署意見;
2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教務處,辦理緩考審批手續,手續可由學生本人辦理或由其輔導員代為辦理;
3緩考審批意見由相應教學單位及時通知學生。經批準緩考的學生,緩考課程由教務處錄入教務系統登記;未獲批準且未參加考試的學生,按缺考處理。
3.申請緩考的時間期限:
1通常情況下,緩考申請需要在課程考試開始前申請辦理完成;
2學生因急病、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應先向所在單位請假,由其單位在課程考試前事先告知教務處,并在考試后三日內補辦手續。
3考試結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緩考申請。
4.其它事項
1緩考課程考試時間一般在下一學期初進行。
2凡弄虛作假騙取緩考資格者,一經發現,按曠考處理。
3緩考申請僅適用于期末考試。
第四章 考試命題
第十六條 考試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既要考核學生對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學生綜合應用所學知識和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造能力的引導作用。
第十七條 試題題型豐富,題量適中,難度適宜,覆蓋面廣。主觀性試題不得與前三次考試試題重復。
第十八條 多位教師授課的同一課程,原則上應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一名教師統一命題。確因教學內容不同或考試形式不同的課程,經教務處批準,可按教學班單獨命題,所有考試命題樣卷須由教研室主任審定,院(部、中心)主管教學院長(主任)批準后報送教務處。
第十九條 凡閉卷筆試課程應同時擬定題目份量、難易程度、覆蓋面相當的A、B兩套試題(隨堂考試且有兩個教學班分頭考試的課程,應命制A、B、C三套試卷),供期末考試使用。
第二十條 試題的卷面分數一律為百分制。試卷要按照學校制定的標準模版統一打印。
第二十一條 考試命題要符合《東北財經大學試題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五章 閱卷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二條 試卷批閱工作應由各教學單位統一組織,確保試卷安全,指定閱卷場所,不允許閱卷教師將試卷帶回家中批閱。兩名以上(含兩名)教師講授的同一門課程試卷須按標準答案實行流水閱卷,不可各自分班批閱;主觀題應由任課教師批閱。試卷封皮一定要填寫完全,并有教研室主任簽字。
第二十三條 閱卷要規范,一律使用紅色鋼筆或簽字筆閱卷,嚴禁使用鉛筆或其他顏色筆閱卷;閱卷教師必須在每冊試卷的“試卷評閱記錄”和第一份試卷的 “評閱人”上簽全名。;要確保試卷的總分與每題小分核算準確;答錯或未作答題目應記“0”分;不得隨意更改分數。如評分有誤,須經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在試卷上更改成績,應將原分數劃掉,在相應空白處重新給分,并由閱卷教師本人簽字。
第二十四條 嚴格按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評分。評分標準要科學、合理、易于操作,論述題、案例分析題、材料分析題等主觀性、綜合型試題要給出參考采分點;閱卷要公正,不得隨意扣分、提分;評閱試卷時應注意學生成績的正態分布,對優秀率過低或不及格率過高的課程應對試卷和成績進行綜合分析。
第二十五條 學生課程考試的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與期末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考核方式包括平時作業、論文、課堂討論、課堂提問、隨堂測驗、出勤考核等,單獨組織的期中考試成績也計入平時成績。平時成績所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評成績的40%,具體比例由任課教師自主掌握;若需增大平時成績比例,可由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院長(主任)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教師應及時、準確地記載學生的平時成績。
第二十六條 閱卷工作結束后,任課教師和教研室主任要進行試卷及成績分析,形成《東北財經大學試卷及成績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評閱后的試卷及相關考核材料(試卷冊、答案、成績單、成績分析報告、考場座次表等),由院(部、中心)辦公室整理、歸檔。試卷的存檔期為4年。
第六章 成績登錄
第二十八條 任課教師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綜合教務管理系統登錄學生成績。成績登錄完畢后,打印學生課程成績報告單(一式二份),由任課教師和院(部、中心)主管教學院長(主任)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一份留本單位存檔,一份報送教務處存檔。
第二十九條 任課教師在綜合教務管理系統登錄成績時使用的用戶名與密碼由教務處統一編制。為保證成績登錄的安全性,教師應定期更換密碼,確保用戶名與密碼僅供任課教師本人使用。
第三十條 學習成績一經評定,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任課教師須提供試卷和平時成績記錄,經院(部、中心)主管教學領導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后方可更改。
第七章 監考、巡考職責
第三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按照《監考任務通知單》的要求,提前20分鐘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提前15分鐘到場監考。
第三十二條 監考人員應在考前作好考試的準備工作:按照教務處提供的考生名單順序排座,清點參加考試學生人數;清理學生座位上與考試無關的一切材料和紙張,宣布考場紀律;查驗學生的身份證和學生證(有準考證的考試,須同時核對考生準考證)。非本考場考生,應令其立即退出考場;考生、證件、試卷姓名不符者,應立即查實以替考論處。
第三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熟悉學校有關考試紀律并嚴格執行,在監考過程中認真履行職責,自始至終維持好考場秩序。不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任何事情,不看書看報,不聚集閑談,不吸煙,不使用無線通訊工具,不給學生暗示答案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認真檢查考生遵守考場紀律情況,對拒絕接受監考人員指令或違犯考場紀律的考生,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令其退出考場;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允許其進入考場,以曠考論處;對有違紀或作弊苗頭的考生,應立即給予警告;對有違紀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應當場認定并終止其答卷,沒收試卷和作弊物證,在試卷上注明違紀、作弊記號,令其退出考場,同時填寫《東北財經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單》,連同物證材料一并送交巡考人員或教務處。
第三十五條 監考教師要注意掌握考試時間,并于考試結束前15分鐘時提醒考生。未經教務處批準,不得提前或延長考試時間。
第三十六條 考試開始,準時發卷;考試結束,監考人員要當場清點考卷(收回數與發放數相符),如實填寫試卷封皮,對缺考、違紀、作弊的學生應有明確記載,并及時送交考試課程所在院(部、中心)辦公室,由辦公室組織復查試卷份數、密封卷頭、送交相關教研室評閱。對未交卷的學生,監考人員要及時報學生所在院(系)辦公室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院(部、中心)主管教學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巡考組,檢查本單位負責考場的監考情況和考場紀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全校公共基礎課和學科基礎課的教研室主任負責組織課程巡考組,巡視該門課程考試的所有考場,檢查試題遺漏、錯誤情況,解答學生在正常范圍內針對試卷提出的問題;教務處和教學督導團組織專門檢查組,巡視檢查考試期間所有考場,負責解決臨時出現的考務問題并檢查監考人員的監考情況。
第三十八條 巡考人員巡視檢查考場后,應填寫《東北財經大學考場巡視情況記錄表》,認真填寫考場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并送交到教務處;巡考人員巡視檢查考場時,不得影響學生的正?荚嚒
第八章 考試紀律
第三十九條 考生應在開考前10分鐘進入考場,遲到15分鐘以上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作曠考處理;考試30分鐘后準予交卷出場;考試期間未交卷者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一律不得離開考場;未交卷擅自離開考場者,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
第四十條 考試開始前,考生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將學生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監考教師檢查、核對,無證或缺有效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必須按監考人員指定的座位入座;將書籍、講義、筆記本等文字材料(開卷考試科目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書除外)以及電子通訊設備、未經允許的計算器等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一條 考生的試題、答卷、草紙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并在考試結束時統一收回,考生不得自帶紙張;考生答題須使用藍、黑鋼筆或圓珠筆,除特殊規定外不得使用鉛筆;答卷須使用規定的答題紙,用其它紙張答卷無效;考生收到試卷后應檢查試卷頁數及印刷質量,如有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或缺頁等情況,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處理,確認無誤后方可答題;考生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收卷后方可離開;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整理清楚,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后方可離開。考生不得將試題及答卷帶出考場。
第四十二條 考生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在考場上不得說話,不得交頭接耳,不得吸煙,不得偷看書、筆記、講義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夾帶和傳遞紙條,不得互換試卷、互對答案、互相抄襲,不得拖延交卷時間,不得請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試。
第四十三條 凡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違反考場紀律或作弊者,應以監考或巡考人員的當場判定為準,按違紀或作弊認定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該課程總成績記為無效。
第九章 考場違紀的認定及處理
第四十四條 考生的考場違紀行為分一般違反考場紀律、嚴重違反考場紀律和作弊三種情節,應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違反考試紀律,監考人員應當場給予警告并予以糾正: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與指導,擾亂考場秩序者;
⒉發放試卷時仍將書籍、講義、筆記本等文字材料以及電子通訊設備、未經允許的計算器等留在座位或桌內者;
⒊考試前桌面上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向監考人員報告者;
⒋在桌內、座位上、桌面上發現有非監考人員所發的答題紙或草紙者;
⒌考試中東張西望,企圖偷看他人試卷者;
⒍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初犯者;
⒎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的書籍、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初犯者;
⒏監考人員要求出示有效證件而拒絕出示者;
⒐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由學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⒈因上述4、5、6、7項中任何一種行為經警告無效再次重犯者;
⒉在考試中傳遞紙條或試卷,在傳遞過程中即被發現的行為雙方;
⒊考試中偷看他人試卷初犯者(不論試卷更改與否);
⒋把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紙移向鄰座或豎起,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⒌他人強拿自己的答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未加拒絕者;
⒍考試結束拒不交卷繼續答題者;
⒎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離考場者;
⒏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包括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
⒐使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在答卷上標記不應有信息者;
⒑在考試中影響他人考試的;
⒒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認定,由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⒈偷看各種資料者;
⒉桌內、座位旁、桌面上有翻開的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紙條等物品者(不論看與否);
⒊利用書包、文具盒、衣物、允許使用的工具書及其他用品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提綱、紙條等者(不論看與否);
⒋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桌面上、座位上、抽屜里、座位旁的墻壁上、身上、允許使用的工具書上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者(不論看與否);
⒌考試中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或偷看并抄襲別人試卷者;
⒍在考試中以各種方式傳接答案或紙條、互對答案等的雙方;
⒎用某種示意、動作、表情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者;
⒏為他人提供偷看答卷或草紙機會,或者偷看他人答卷或草紙經警告又重犯者以及為他人作弊提供各種方便者;
⒐違反考場規則擅自使用電子設備、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者,接聽無線通訊工具或使用手機、掌上電腦等查看或接受信息者;
⒑以上廁所等為借口在考試過程中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資料,或與他人交談考試有關內容,或上廁所回考場時帶回與考試有關材料者;
⒒教師在閱卷中發現試卷雷同,經核實為抄襲的;
⒓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
⒔(經調查核實的)其他考試作弊行為。
第四十八條 平時作業/論文有剽竊抄襲行為的,經調查核實的,視同作弊處理。由學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該門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
第四十九條 畢業論文(設計)有剽竊或偽造數據行為的,經調查核實的,視同作弊處理,由學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該畢業論文(設計)成績記為無效。
第五十條 以請求、送禮、請客、威脅等手段要求老師提分、加分者,以及要求監考人員或閱卷教師隱瞞違紀或作弊事實,干擾查證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視同作弊處理,由學校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章 考場違紀處理程序
第五十一條 考試中發現的考生違紀、作弊行為應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巡考人員發現的考生違紀、作弊行為,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并由巡考人員和監考人員當場共同認定;教師在閱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違紀、作弊問題,應查實后及時書面報告(連同證物)學生所在學院辦公室。
凡發現考生的嚴重違紀和作弊行為,均須由發現人填寫《東北財經大學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單》,附以必要的物證材料,一并報送教務處。
第五十二條 教務處審核后,連同物證材料(兩日內)一并報送學生工作部(學生處)。違紀、作弊的具體處理程序,依照《東北財經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任課教師、考務工作人員、監考人員和巡考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或違反教學紀律和考試紀律的行為,應嚴格按照《東北財經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的相關條款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內組織的所有考試,各院(部、中心)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必要的相關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有特殊要求的考試另行制定細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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