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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廳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各項工作的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效能,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黨章》《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以及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結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工作實際,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工作的指導思想是:,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大力弘揚紅船精神,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高水平推進”的總體要求,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深化教育改革,深入實施教育現代化戰略和高等教育強省戰略,努力辦好讓黨放心、讓人民滿意的教育,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公平優質教育的需求。
第三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工作的準則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法治教,堅持科學決策、民主管理,優化公共服務,建設創新型服務型部門,推行黨務政務公開,打造“清廉教育”。
第二章 決策機制
第四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實行依法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重大事項決策要發揮專家、智庫、專業機構的作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堅持公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統一領導相結合。省委教育工委實行工委會決策制度,省教育廳實行廳長辦公會議決策制度。
第五條 工委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工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托工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工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一般每月召開2次。工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黨中央、省委和教育部黨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指示與重大決定,研究部署貫徹落實意見;
2.加強對委廳機關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具體任務;
3.研究決定上報省委、教育部黨組的重要請示、報告,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研究決定全省教育系統及委廳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重要制度和黨內規范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省教育的重大問題、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
6.按照黨管干部原則和干部管理權限,對公辦高校省管領導人員、浙江樹人學院、浙江萬里學院黨委班子成員,委廳機關在職在編干部和直屬單位副處級以上(不含省教育考試院副處級)干部選拔、培養、考核、獎懲、任免等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
7.按照紀律檢查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有關事項,通報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查處的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等;
8.審議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人事任免、職責分工、因公出國(境)計劃、處級以上干部培訓等;
9.研究確定全省教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10.研究決定廳機關的人員調動和直屬單位的用人計劃管理、公務員招錄、考核獎懲、政務處分、干部培訓、職工福利等;
11.落實黨管人才要求,研究決定全省教育人才隊伍發展規劃、宏觀意見和重要政策;
12.其他需由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工委會參加人員為工委委員,非工委委員的廳級領導干部、辦公室、法規處、機關黨委、組織處、宣教處負責人和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等列席(干部議題除外)。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由工委會主持人確定。列席人員原則上為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工委會須有半數以上工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研究干部任免事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委員參加。工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工委書記或會議主持人請假。
工委會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回避。
第六條 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召集并主持。廳長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托副廳長召集并主持。廳長辦公會議實行廳長負責制,一般每月召開2次。廳長在充分聽取參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就討論事項作出決策。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廳長辦公會議議事。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國務院及教育部、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決定,結合教育系統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
2.研究決定上報省政府、教育部的重要請示、報告,下級單位請示、報告的教育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項;
3.研究決定一般項目安排、經費預算安排、評優評先評估、內部審計、管理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等教育行政重要事項;
4.研究決定廳機關重要合同協議、大型資產購置與處理等重要事項;
5.研究解決涉及學校和師生權益的重點問題、難點問題和熱點問題,研究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對策措施;
6.其他需由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廳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廳長、副廳長、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巡視員、副巡視員,工委委員和辦公室、法規處負責人和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副組長可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議題由廳長或會議主持人確定。列席人員原則上為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廳長或會議主持人請假。請假人員對會議所討論議題提出的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表達。
廳長辦公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如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回避。
第七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各部門提請工委會、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由部門集體討論,并經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外單位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市、縣(市、區)和高校的,應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容易引發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重大決策,還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未經調查研究、集體討論并充分論證,未充分征求各利益相關方意見或者未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提交決策。
第八條 完善會議決策的落實機制。工委會、廳長辦公會議之后,需形成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按照黨務公開和政務公開要求,會議紀要在規定范圍公開。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省委教育工委會和省教育廳廳長辦公會議的決定,不斷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條 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研究討論“三重一大”等事項時,應邀請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會議。對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實施情況,要及時跟蹤、評估和反饋,必要時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三章 公文規則
第十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相關要求辦理公文,遵守行文規則,規范公文格式。
第十一條 報送委廳領導審閱和批辦的公文,統一由辦公室按照領導分工擬辦、呈送,處室和直屬單位不得直接向領導個人送簽公文。
第十二條 來文批辦制度。所有來文均由辦公室統一接收、登記、擬辦、分送。推行電子收文和協同傳閱機制,不斷提高辦文辦事效率。主辦部門要主動辦理,會辦部門要及時協辦。無充足理由,各處室、直屬單位不得推卸辦文責任。主辦部門要及時將辦理結果反饋至協同辦公系統。
第十三條 發文審批制度。除密件外,所有公文均通過電子政務處理。除存檔外,盡量減少紙質文件印刷。正式公文一律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或省委教育工委辦公室、省教育廳辦公室名義行文。內設處室不得對外行文,必要的工作溝通可以處室名義印發便函。制發公文時,應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送辦公室核稿;需要多個部門會簽的公文,會簽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應告知主辦部門,主辦部門要知悉修改內容并認真研究是否吸納。辦公室核稿后,呈報委廳領導審簽。辦文各環節應簽署經手人完整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和其他部門聯合行文,應事先協商一致。上報省委、省政府或代擬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應事先協商一致;部門有不同意見的,由委廳主要領導出面溝通一次,仍有分歧的,說明情況和理由并報省委、省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公文按照以下規則簽發:
1.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報送的上行文;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全省教育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的政策性文件;對地方、高校的批評通報;向上級主要領導報送的材料,由分管委廳領導審核,委廳主要領導簽發。主要領導外出時,可授權相關領導簽發。
2.回復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及其他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文件,履行工作程序性的公文,已列入年度計劃的各種專業性會議通知,以及其他常規性文件,可由分管領導簽發。
3.外單位聯合行文的文件,按照對等和分工由相關領導審簽。
4.緊急公文如遇領導外出,可由主辦處室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安排其他領導代簽,或事后補簽。
第十六條 委廳直屬各單位依據部門職責以各自單位名義對外行文,委廳OA系統一般不分發直屬單位文件,門戶網站也不刊載直屬單位文件。
第十七條 進一步減少文山會海。從嚴控制公文數量和發文規格,提倡簡化文件,委廳下行文原則上不超過5000字。提請以省委省政府名義發布的公文,須執行發文立項制度,先報省委省政府批準。日常業務工作往來和簡單的知照性信息,一般通過釘釘或OA工作快遞直接發送,不再另外行文。
第十八條 領導批示件辦理。省領導批示件按省委省政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理,辦公室負責督促。委廳領導的批示件,由辦公室分送相關部門辦理,15天內反饋批示領導。
第四章 學習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省委教育工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參加中心組學習的對象為委廳領導班子成員、其他副廳級以上領導干部,根據需要可擴大到機關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中心組集體學習全年不少于8次,其中專題研討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討至少有2至3人作中心發言。中心組學習的主要形式包括集體學習會、理論務虛會、專題讀書會和論壇報告會等。委廳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帶動學習型機關建設。
第二十條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開設“處長講堂”,定期由機關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宣講業務工作進展情況和發展趨勢。
第五章 調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完善調研制度。每年初確定一批年度重點調研課題,委廳領導每人至少領銜1項調研課題。省管領導干部下基層調研一年不少于2個月,委廳領導蹲點調研時間不少于1周。處級及以下領導干部調研時間不少于省管干部。重要政策出臺之前,必須有相應的調查研究作為基礎。
第二十二條 樹立良好的調研作風。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開展調查研究,不得增加基層負擔或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堅持開門搞調研,倡導不打招呼、不聽匯報調研。推進調查與研究相結合,既摸實情、找問題,又出實招、解難題。對調研時基層反映的問題要實行“回訪”。
第六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委廳建立實行黨員大會、干部大會、民主生活會、務虛會、黨風廉政分析會、意識形態形勢分析會、安全穩定形勢分析會、處長例會、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四條 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1次。
務虛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重點分析工作中的困難和矛盾,研究推進工作的思路,每年至少召開1次。
黨風廉政分析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開1次。
意識形態形勢分析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1次,集中開展意識形態和社會輿情綜合分析。工委每年至少在黨內通報1次意識形態情況,每半年向省委報告1次意識形態工作情況。
安全穩定形勢分析會由工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開1次。
第二十五條 處長例會由委廳主要領導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廳領導主持。處長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主要任務是:
1.傳達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級單位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部署落實工委會議、廳長辦公會議的有關重要工作;
3.交流布置有關工作任務;
4.通報相關問題;
5.其他事項。
處長例會由處室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專題會議由委廳領導根據工作需要,主持或會同相關領導共同召集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或教育局、高校參加,專題研究某項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報經主要領導同意后可以直接執行,重要事項需提交工委會或廳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黨員大會、干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召開。黨員大會參加對象一般為:委廳機關全體黨員,離退休支部書記,直屬單位黨員領導班子成員、黨支部書記。干部大會參加對象一般為:委廳機關在職在編全體干部,離退休支部書記,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考試院正處以上干部。
第二十八條 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各黨支部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定期上好黨課。每月至少開展1次支部主題黨日活動。黨組織活動情況要通過黨務公開欄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條 加強會議管理。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嚴格辦會審批,提高會議效率,節約會議開支。各類會議實行年度經費限額控制和計劃管理制,年度會議計劃和會議經費預算需經廳長辦公會議審批同意。提倡運用視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視頻會議。由各地各高校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能合并的會議合并召開。
第七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實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直屬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請銷假制度。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個人事項按照《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執行,每年年初根據組織部門通知文件部署進行集中報告。
第三十一條 廳直屬單位及時報告以下重大事項:
1.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決定和重大事項;
2.本單位房屋基本建設、修繕、改造等工程建設及其他大額資金安排,以及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轉讓、處置等經濟活動;
3.本單位班子分工調整、內設機構調整,由本單位管理的中層以上干部集中調整,以及辦公室、人事、財務等重要崗位主要負責人調整;
4.本單位內部分配制度重大調整;
5.本單位以及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重大突發事件、輿情,或帶有苗頭性、傾向性,可能影響穩定的重大隱患;
6.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凡重大事項要在正式決定前進行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重大事項采用書面報告,可專題行文上報,也可填寫重大事項報告單。緊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隱患,可先口頭報告,再以書面形式補報。書面形式的報告統一報送辦公室,由辦公室視情分送領導班子集體或相關委廳領導,并通報相關處室。口頭形式的報告,可由直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直接向委廳分管領導以至主要領導報告。
第三十二條 健全請假制度。領導干部外出要按程序請假。
1.委廳主要領導出國(境)、出省,要按省有關規定向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報備;其他委廳領導出國(境)、出省或休假,應向主要領導報告,由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同志。
2.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國(境)、出省或休假,應事先向分管領導報告并報辦公室、干部處備案,由辦公室向其他領導同志通報。其他工作人員出國(境)、出省或休假,向分管領導報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或休假,應按程序確定臨時負責人。
3.各部門外出組織集體活動,部門主要負責人應事前報分管領導批準。各部門應避免全體人員在工作時間同時外出,確保有人值守辦公。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要情況報告制度。領導干部參加上級重要會議之后,要及時報告會議情況,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建議。代替其他領導參加會議的,要及時把會議情況向被代會領導報告,重要的內容要向主要領導報告。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委廳重要事項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制度。嚴明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切實履行重大事項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的政治職責。統一報文出口,規范報告程序和形式,提高請示報告質量。
第八章 督促檢查
第三十五條 嚴格落實《全省性督查檢查活動審批備案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面向基層開展各類督查,努力減少各類不必要的督查檢查,減輕基層負擔。完善檢查評比考核計劃管理和清單管理制度,未經審批不得開展檢查評比。進一步減少各類“進校園”活動。
第三十六條 加強和改進政務督查。年初及時分解年度教育工作任務,并按季度督查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加強工委會、廳長辦公會議決策事項落實情況的督查。加強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督查。督促好省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加強教育督導。落實法定的教育督導職責,積極發揮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大職能。全面加強對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工作。
第九章 依法治教
第三十八條 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加強學法用法,強化依法行政保障和能力建設。通過“法治微課”等方式,每年組織領導班子集體學法至少3次。全體領導干部和公務員都要參加年度法律知識考試。
第三十九條 加強教育立法。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及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地方性教育法規的建議,向省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廢止教育類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并根據程序代為擬定草案。擬訂和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都要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第四十條 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符合《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訂前應先填寫《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范性文件發文立項申報表》報省政府辦公廳立項;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擅自起草代擬稿和征求有關單位意見。處室制訂規范性文件,須在充分調查研究基礎上起草,并由法規處組織合法性審查;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都需提交廳長辦公會議審議。提請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時,需同時提供起草說明、合法性審查意見、征求意見匯總表、政策解讀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完善電子政務系統,推行“掌上辦公”“掌上辦事”。
第四十二條 推進黨務政務公開。把公開透明作為基本工作制度。推進數字化轉型,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制度,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五公開”。委廳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應通過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依法及時答復相關申請。
第十章 全面從嚴治黨
第四十三條 教育工委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教育工委定期對政治生態狀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四十四條 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對課堂、網絡、社團等教育領域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和各種基金會在學;顒拥膶徍。堅持教育和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堅決維護國家與公民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四十六條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斷完善并嚴格執行委廳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辦法。改進工作作風,主動服務群眾,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制度,健全新聞報道和文稿發表制度,厲行勤儉節約。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八條 堅持廉潔從政,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領導干部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四十九條 自覺接受監督。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主動接受駐廳紀檢監察組的監督,支持紀檢監察組履行監督責任。完善輿情收集機制,主動收集新聞媒體、論壇、微博、微信等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做好核查和指導工作。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認真核實信訪舉報事項,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建立健全干部大監督工作機制。
第五十條 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我省《黨風廉政建設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紀檢組)監督責任清單》中列明的主體責任事項以及省委、省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關規定。教育工委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上一級黨委及紀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書面報告。各直屬單位黨組織每年1月15日前向教育工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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