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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發布、2012年1月5日修改),為進一步維護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嚴肅性和公平公正性,我局起草了《菏澤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菏澤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郵箱:jcjyk@hz.shandong.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菏澤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地址:菏澤市牡丹區南京路777號(菏澤市教育局),郵編:274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菏澤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意見建議”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5月19日。
菏澤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菏澤市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維護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初中學業水平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考試違紀的,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荚囎鞅椎模洚敶螆竺麉⒓涌荚嚨母骺瞥煽儫o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忌邢铝行袨橹坏模瑧斀K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七條 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入學資格的考生,由錄取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七)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八)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九)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十)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一)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一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檢查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暫扣單。
第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考生出現本辦法所列考試違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第二十一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學業水平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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