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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學幼兒園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學校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工作,為國際學生在云南學習提供便利,擴大教育對外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云南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幼兒園,是指經正式批準在云南省設立的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的學校。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按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學校接受教育或培訓的外籍學生。
第四條 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關規定;應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規范管理、保證質量。國際學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五條 省教育廳統籌管理全省國際學生工作,負責制定招收培養國際學生的政策,指導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國際學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學校國際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管,負責研究制定本地區國際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省外辦、省公安廳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國際學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招收國際學生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國際學生招收、培養、管理和服務等各項制度,具體負責國際學生的招收培養與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條 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應當到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并監督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招生學校備案工作,將招生學校名單定期報省教育廳。
第八條 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應當制定國際學生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于新生入學前6個月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不得委托或授權中介機構替代學校招生。
第九條 學校按照招生簡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招收國際學生,應當對國際學生健康狀況、學習意愿、學習能力等進行審查,采取適當形式對其進行考試或者考核。
第十條 學校招收國際學生,應將學生持用的身份證件報州(市)級公安部門核查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 學校招收未滿18周歲且父母不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國際學生,須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該國際學生的監護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梢越邮芤詧F組形式短期學習(6個月內)的國際學生,但應當預先與外方派遣單位簽訂協議。團組國際學生未滿 18 周歲的,學校應要求外方派遣單位按其所在國法律規定,預先辦理有關組織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續,并派人隨團擔任國際學生學習期間的監護人。
第十二條 學校對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云南省有關規定執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對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學及轉學的有關費用規定。收費、退費以人民幣計價。
第十三條 學;驅俚亟逃姓块T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為國際學生設立獎學金或補助,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國際學生入學前,須在規定期限內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者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不得錄取,并及時報告屬地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學校應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納入學校總體教學計劃,選派政治素質好,師德師風優良并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師資,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條 國際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的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參加課程學習,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或者考核。學校應當如實記錄國際學生學習成績和考勤等日常表現。
第十七條 國際學生入學后,經學生申請及學校同意,國際學生可以轉學。轉學條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學校培養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達不到學習要求的國際學生,學?梢蕴峁┍匾难a習條件。
第十九條 中等職業學?砂凑战虒W計劃組織國際學生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選擇實習或實踐地點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在組織國際學生到校外實習或實踐時,學校須按規定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在國際學生居留證件加注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并報省教育廳備案。國際學生所持居留證件未加注相關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實習。
第二十條 學校參照中國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為國際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并開展學籍管理工作,為達到考核要求的國際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國際學生管理機制,由校長負總責,一名副校長分管具體工作。
第四章 校內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蔀閲H學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務設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務設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強對食宿等生活服務設施的管理檢查。國際學生在學校宿舍外居住的,應按學校和當地公安部門規定及時到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對國際學生開展中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國情校情、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方面的教育,幫助其熟悉和適應學習、生活環境。學校須在開學報到時與國際學生簽訂關于遵守中國法律和學校校紀校規的告知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國際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動場所。學校內不得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任何機構及個人均不得在校內開展并組織任何與宗教有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屬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門報備招收的國際學生名單,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屬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門報備頒發畢業證書的國際學生名單。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國際學生,學校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校對國際學生做出退學處理或者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按規定報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按照公安部門規定協助辦理后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國際學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際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于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注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州(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此規定制定屬地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實施細則,指導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在國際學生招收和培養過程中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由教育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國際學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省外辦、省公安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廳、省外辦、省公安廳其他有關留學生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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