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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精神,加強過渡期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銜接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1〕19號)以及有關鄉村振興方針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銜接資金,是指過渡期內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以推進共同富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銜接資金圍繞高水平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目標任務,以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增強內生發展能力為重點,支持鄉村振興重點幫促村和低收入農戶同步基本實現現代化行動,推動更多低收入群體邁入中等收入群體行列。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與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期限保持一致。到期后,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民宗委對相關的銜接資金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省財政廳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
第四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需要及財力狀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資金,保持幫扶力度總體穩定。
第五條 銜接資金重點支持淳安縣、永嘉縣、文成縣、平陽縣、泰順縣、蒼南縣、武義縣、磐安縣、衢州市柯城區、衢州市衢江區、龍游縣、江山市、常山縣、開化縣、天臺縣、三門縣、仙居縣、麗水市蓮都區、云和縣、景寧縣、青田縣、龍泉市、縉云縣、松陽縣、慶元縣、遂昌縣等山區26縣和金華市婺城區、蘭溪市、臺州市黃巖區等地區,統籌兼顧其他市、縣(市、區)補齊必要的農業農村短板相關項目。
第六條 除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事項以外,銜接資金按因素法、競爭性分配等方式分配。
(一)競爭性分配主要圍繞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結合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要求,面向山區26縣,按規定組織申報項目,經專家評審等程序后下達資金。
(二)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客觀因素、政策因素、績效因素等三類。
1.客觀因素。權重為40%左右,主要包括相關人群數量及結構、重點幫促村數量、異地搬遷計劃、相關人群收入水平、革命老區等子因素。
2.政策因素。權重為30%左右,主要包括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任務、國有農場改革、民族村寨,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影響等子因素。
3.績效因素。權重為30%左右,主要包括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省政府督查激勵及相關工作考核情況等子因素。
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民宗委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年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以及中央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對上述因素及權重予以適當調整。
第七條 強化縣級管理責任。因素法分配下達的銜接資金,由市縣結合當地實際,按本辦法規定統籌使用,自主確定具體項目。各地在分配使用銜接資金時應兼顧鄉村振興重點幫促村和一般村實際,縣級可統籌安排不超過30%的到縣銜接資金,支持一般村發展鄉村特色產業,以及縣級鄉村振興規劃相關項目,著力推動均衡發展。
第八條 競爭性分配銜接資金,主要用于經省級評審立項的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的具體內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其他銜接資金,由各地在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結合地方實際,統籌安排項目,主要扶持方向包括:
(一)促進鄉村特色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培育壯大優勢特色產業,建設提升農業生產基礎設施;開展品牌打造、品種引進、品質提升、數字化推廣應用、農產品加工、冷鏈物流、倉儲保鮮等產業鏈建設;開展產銷對接和消費幫扶;發展農家樂、電子商務、光伏發電、少數民族特色產業和重點幫促村發展集體經濟等。
(二)補齊必要的鄉村建設短板。包括水、電、路、網等必要的配套設施,以及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農村公廁等其他小型公益設施建設和管護。支持低收入農戶異地搬遷(含整村搬遷的一般農戶),加大異地搬遷后續扶持力度,支持“一站式”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升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根據中央銜接資金管理要求,支持民族村寨發展,以及欠發達國有農場鞏固提升。
(三)促進低收入農戶就業增收。搭建用工信息平臺等服務平臺建設,推動勞動供需對接。支持發展來料加工、開發公益性崗位,采用扶貧車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技能培訓等方式,促進低收入農戶就業增收。各地可按規定對跨省就業的脫貧勞動力適當安排一次性交通補助,從中央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列支。
(四)健全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和幫扶機制,加強及時幫扶措施,對幫扶對象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可安排產業發展、小額信貸貼息、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等支出。繼續支持開展低收入農戶政策性補充醫療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農戶子女安排“雨露計劃”補助。低保、醫保、養老保險、臨時救助等社會綜合保障措施應通過原渠道資金安排。
銜接資金不得用于與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實施鄉村振興無關的支出,包括:單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修建樓堂館所、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和墊資等。
第九條 各地應按照做好過渡期金融幫促工作的要求,保持現行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政策基本穩定,根據鄉村振興的實際需要實行動態調整,規范使用,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條 各縣(市、區)可根據幫促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從銜接資金中統籌安排項目管理費。項目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前期設計、評審、招標、監理以及驗收等與項目管理相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銜接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和下達資金,指導各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民宗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及地方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建議、項目立項、資金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每年按預算規模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省財政安排的銜接資金預算指標提前下達各市、縣(市、區),省人大預算批復后下達其余資金。
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應分別在每年10月15日和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40日內提出提前下達和其余省級銜接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年度預算安排以及資金分配方案,分批下達省級銜接資金。年度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由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商省財政廳另行下達。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銜接資金后,應及時通知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民宗委等相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中央銜接資金額度和資金用途,于通知規定時間內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相應的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下達資金。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區)應按規定及時將省財政下達的銜接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根據要求將資金和項目錄入數字化管理系統。立項計劃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省財政廳。補助對象為個人的,可以村或鄉鎮為單位捆綁成一個項目上報。銜接資金使用計劃需明確資金具體用途、項目建設內容、補助標準、補助額度、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十五條 實行項目庫管理。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建立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項目庫。提前明確入庫條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符合條件的項目應于上一年度10月底前納入項目庫,市縣可按實際情況動態更新。市縣在分配銜接資金時,除市、縣(市、區)黨委、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以及對低收入農戶個人(含整村異地搬遷的一般農戶)補助以外,其他項目原則上應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對于有融資擔保貸款需求的項目,應積極組織對接農業擔保機構和信貸機構。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立項后,項目應當嚴格按計劃實施。若上級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就項目合規性提出異議或其他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進一步規范支出管理,未落實到具體項目的,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撥付資金。安排給預算單位的銜接資金,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按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要強化對銜接資金和項目的管理責任,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加強專項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對結轉結余資金規模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資金。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村級微小型項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議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組織自建自營。
第十九條 按照“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分級分類公開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的相關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做好銜接資金和項目的監管,進一步強化工作協同,推進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提高監管效率。按要求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相關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和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銜接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的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農〔2017〕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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