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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改革,規范和加強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務完成,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浙江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門預算支出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其中,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部門預算的項目支出,不包括人員類項目、運轉類項目中的公用經費項目以及特定目標類項目中的轉移支付項目。
第三條 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財力,綜合預算。項目支出預算要體現部門預算各項資金統籌安排的要求。省財政廳根據部門向財政申請的財政撥款數、投入項目的其他資金來源情況,對部門申請安排的項目進行全面評估,審核確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
(二)厲行節約,合理排序。落實堅持過緊日子的要求,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辦一切事業。在對部門申請安排的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省級財力及部門收入狀況,優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經確定的項目以及本部門事業發展迫切需要、切實可行的項目。
(三)嚴格管理,追蹤問效。省財政廳和省級部門對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從立項、執行、完成全過程進行審查監督。在立項階段,要對項目的可行性和預期績效目標進行評估論證;在執行階段,要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督促項目資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并做好績效監控;項目完成后要開展決算審查和績效評價,以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四條 項目按層級分為一級項目和二級項目。
(一)一級項目依據項目單位主要職責設立,每個一級項目要有明確的項目名稱、實施內容、支出范圍和績效目標。每個一級項目包括若干二級項目,集中體現所屬二級項目的主要內容和績效目標。除單位職責調整外,一級項目的名稱、內容和數量保持相對穩定。
一級項目由項目單位申請,經省級部門、省財政廳審核后設立。
(二)二級項目是項目單位為實現一級項目績效目標,根據履行職責的具體活動或工作任務,并結合二級項目類別設立的項目。若干二級項目對應一個一級項目。
第五條 二級項目按存續狀態分為經常性項目、階段性項目和一次性項目。
(一)經常性項目是指每個預算年度需要安排經費的項目。
(二)階段性項目是指在一定年限內需安排經費的項目。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三)一次性項目是指當年完成后不需再安排經費的單個項目。
第六條 項目按申報口徑分為新增項目和延續項目。
(一)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預算的項目。
(二)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準,并已確定分年度預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預算中繼續安排的經常性項目和階段性項目,延續項目應當明確項目的起止年限。
第七條 按支出性質分類
二級項目包括運轉類項目中的其他運轉類項目和特定目標類項目。
(一)其他運轉類項目是指專項用于大型公用設施、大型專用設備、專業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等的項目,具體包括:
1.專項運轉類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而發生的運轉支出項目,包括房租、大宗印刷、執法辦案等支出項目。
2.信息化運行維護類項目:是指為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計算機網絡和業務信息化系統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按有關規定用于硬件設備維護、軟件維護和數據更新等方面的技術服務、專用通訊網絡服務、零配件費用等支出項目。
(二)特定目標類項目:特定目標類項目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項目,具體包括:
1.重大活動類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職責召開的一類會議、二類會議,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定期舉行的會議,組織本單位以外人員的培訓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宣傳、活動、重大課題調研、規劃等支出項目。
2.基建類項目:是指按基本建設制度規定購買、自行建造公共基礎設施、辦公業務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教學科研用房、學生宿舍、食堂等建筑物(含附屬設施,如電梯、通訊線路、水氣管道等)的支出項目,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允許資本化的各類設備、建筑物、公共基礎設施等大型修繕的支出項目。
3.信息網絡購建類項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用于電子政務、信息化網絡建設改造等支出項目。
4.其他發展建設類項目:是指各部門、各單位按有關規定允許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上述項目之外發生的特定目標支出項目,包括設備購置、物資儲備、對非預算單位補貼等支出項目。以及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支出項目。
5.其他社會事業類:指部門和單位向社會提供教育、文化體育、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優軍優撫等基本民生保障項目支出項目。
第三章 項目庫
第八條 項目庫是預算管理的基礎,預算支出全部以項目形式納入預算項目庫,實施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納入預算項目庫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預算項目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前期謀劃、項目儲備、預算編制、項目實施、項目結束和終止等主要階段,項目庫全流程動態記錄和反映項目信息變化情況。
各部門、單位要樹立“先謀事后排錢”理念,堅持“先有項目再安排預算”原則,提前研究謀劃、常態化儲備預算項目,單位申請項目支出預算必須從項目庫中挑選預算項目。
第九條 項目庫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省級部門項目庫管理的規章制度、項目申報文本,統一設計計算機應用軟件。省級項目庫要與中央、市縣項目庫有效對接。
第十條 預算項目實行動態調整和定期清理,逐年滾動管理,經常性項目、延續性項目及當年未能納入預算安排但符合條件的儲備項目,自動滾入下一年度儲備庫。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是項目入庫的前置條件,原則上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對于新出臺重大政策對應的項目,應當按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入庫的必要條件。
第四章 項目前期謀劃和儲備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和事業發展規劃,提前研究謀劃本部門、本單位的項目支出需求。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應當加強政策和項目庫儲備工作指引,指導部門提前規劃儲備項目。各部門、各單位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要求,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組織項目申報,開展項目評審論證,根據評審報告和相關支出標準測算項目支出。
第十四條 項目儲備一般由項目單位發起,各部門、各單位應在完成評審論證和內部審批程序后,再將項目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通過的項目,作為財政儲備項目,供預算編報時選;退回修改完善的項目,部門和單位按照省財政廳的意見修改,并經省財政廳審核通過后作為財政儲備項目;審核不通過的項目,不作為財政儲備項目。
第十五條 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項目申報、評審論證以及支出測算等情況,在項目庫中規范、完整、準確填報項目要素,報送省財政廳審核。項目要素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代碼、項目概述、項目類別、明細項目類別、申報金額、項目熱點、項目起止時間、項目口徑、資產配置信息、立項依據、項目內容、績效目標等。
第十六條 儲備項目涉及資產修繕、維修維護的特定目標類項目,各部門、各單位應將涉及的存量資產作為項目立項依據;需要配置資產的,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填報資產配置信息,有配置標準的,應當按照標準填報,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本單位履職需要、事業發展需求、資產存量以及同類資產共享共用等情況合理預計填報,通過資產共享共用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申請新增配置資產。
第十七條 申請專項債券支持的項目,應當包括經營期限、收益和融資配合方案等情況;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和可以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不得申請專項債券支持;地方政府債務還本付息項目,根據債務本金、利率、期限等政府債務信息,測算債務還本項目和債務付息項目支出需求。
第十八條 入庫儲備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央、省有關制度和方針政策。
(二)符合相關發展規劃、財政支持方向和財政資金供給范圍,優先保障重大決策部署。
(三)與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
(四)項目要素信息填報規范、完整、準確。項目期限、項目金額、資金測算、績效目標等科學、合理、可行。
(五)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提供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
(六)部門所有支出應當明確具體項目和金額,細化到具體實施單位,除應急、救災等特殊事項外,部門不得代編應由所屬單位實施的項目預算。
(七)原定政策已到期或發生變化不再適用的項目,原定任務目標已完成、自身條件發生變化、無需再實施或無法再實施的項目,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入庫儲備。
(八)入庫儲備項目的內容邊界應當清晰明確,同一單位的同一項內容,不得重復申報多個項目或重復申報多項資金。
第五章 項目編報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結合項目績效目標和總投入,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從儲備項目中選取預算項目,按預算編制程序編制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按照輕重緩急對項目進行合理排序,擇優向省財政廳申報。省財政廳對各部門選取的預算項目進行審核。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省財政廳的意見修改完善。
項目原則上按照以下順序排序:機構正常運轉所必須的支出、基本民生支出、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支出、部門必須開展的專項性業務支出、一般事業發展類項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項目,不得越級上報。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文本由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及相關材料組成。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文本的填報要求:
(一)提供細化的項目申報材料,在儲備項目的基礎上,新增預算支出明細、測算標準、資金來源、支出功能分類科目、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等項目要素。其中:信息化運行維護類、信息網絡購建類、基建類等二級項目應當按要求報送相關補充材料。
(二)各部門、各單位申報的二級項目包括上年延續項目和當年新增項目。當年新增項目必須填寫項目申報文本;上年延續項目計劃及項目預算沒有變化的,省級部門應當在項目支出預算總報告中予以說明;項目計劃及項目預算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填寫項目申報文本,并附項目調整依據。
(三)省級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涉及固定資產購置的,應按照核定的資產編制數量和價值標準,編制資產配置預算。
項目內容屬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應當同步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項目審核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單位及所申報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申報條件,依據是否充分。
(二)項目申報書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等。
(三)項目的申報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四)績效目標填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細化量化。
(五)項目的規模及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項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七)延續性項目要參考歷年績效情況。
第二十四條 對于納入省財政項目庫的基本建設類項目、信息網絡購建類項目、信息化運行維護類項目、其他發展建設類中50萬元以上的設備購置項目以及其他專業技術較復雜的項目須先由省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進行審核,其審核意見作為預算安排的必要依據。專業技術較為復雜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資本化的場館布展項目(博物館、展覽館、科技館、圖書館、美術館等)以及公共基礎設施維護項目(農田設施、道路、鐵路、橋梁、水利、機場、海塘、港口、碼頭等)。
第七章 項目核定與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結合省級部門行政工作任務、事業發展目標,確定當年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安排的原則和重點,并根據年度省級財力狀況和項目排序,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建議,納入部門預算草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是項目支出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并對項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項目支出預算執行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 項目支出預算一經批復,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或需要調整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并進行預算調劑。
第二十八條 省級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九條 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應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政府投資預算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項目。
使用各類省級政府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編報省級政府投資預算。各部門申請安排政府投資預算的,應當在本部門預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資項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資金的來源,有自籌資金的項目應當同時反映自籌資金有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與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銜接,根據政府投資計劃,合理編制政府投資預算。應當結合項目概算、合同和項目建設進度,科學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分年度資金計劃。
第三十二條 省級電子政務項目按《浙江省本級電子政務項目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程序和要求審核報批。
第九章 項目清理與滾動管理
第三十三條 以項目庫為載體實現項目的全周期滾動管理。在當年部門預算批復后、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開始前,省財政廳應當組織對當年部門預算批復的二級項目進行清理,經常性項目、階段性項目及當年未安排的財政儲備項目,自動滾入下一年度儲備。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當年部門預算中的一次性項目予以取消;對到期后需繼續安排預算的項目,視同新增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報。
第三十五條 延續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立項時核定的分年度預算逐年編報。編報延續項目預算時,項目的名稱、編碼不得變動,如發生變動視同新增項目,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儲備、申報。
第十章 項目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應當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項目單位、省級部門要按規定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省財政廳要加強事前績效評估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事前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要按規定填報項目預算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分為總體目標和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具體化、指標化的績效目標,可分為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要加強績效目標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作為安排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冃繕藢徍瞬煌ㄟ^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
第三十八條 省級部門應當加強項目預算績效監控,預算支出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向省財政廳提出調整、暫緩或者停止該項目執行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省級部門應按照要求及時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省財政廳應加強項目績效自評指導工作并組織實施項目績效抽評。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項目績效自評、抽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具體工作按照我省績效評價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應當加強對項目預算績效管理成果的應用,將績效管理成果作為安排項目預算的重要參考因素。
項目單位、省級部門和省財政廳應按相關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十一條 省財政廳和省級部門要將全過程績效管理信息錄入項目庫,作為以后年度省級部門項目審批立項和省財政廳安排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應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機關的監督檢查。同時,省財政廳、省級部門以及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糾正。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實施。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預〔2016〕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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