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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市場主體活力,規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為,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健康發展,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及備案有關工作的通知》(魯人社規〔2019〕12號)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及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適用本辦法;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實施本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備案和書面報告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培育扶持骨干企業,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
第二章 行政許可、備案、書面報告
第五條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需向機構所在地區縣依法有審批權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職業中介活動是指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勞動者求職提供中介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活動,包括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職業介紹信息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組織開展現場招聘會、開展網絡招聘、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等。
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備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在申請行政許可時,一并辦理備案事項。(辦事指南見附件1)
第七條 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業務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申請表》(附專職工作人員相關材料) ;
(二)機構章程;
(三)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流程、服務協議、收費標準、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制度等);
(四)場所、設施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和場所照片(屬于自有場所,提交房產證明;屬于租賃場所,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或提交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五)營業執照;
(六)開展互聯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網絡招聘的,還需提交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有效期5年);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備案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許可(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
(三)場所、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場所照片(屬于自有場所,提交房產證明;屬于租賃場所,提交租賃合同和出租方房產證明或提交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一條 在人力資源服務備案業務范圍內,且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備案憑證》(以下簡稱《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登記、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辦事指南見附件2)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申報材料齊全的、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出具《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報告回執》。
第十四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延續或終止經營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換發或收回《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和《備案憑證》。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或備案憑證遺失的需主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遺失,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年度報告公示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年度報告,并對年度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依法公示或引導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確實暫不宜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自貿試驗區濟南片區內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經營所在地行政區劃,分別由歷下、歷城、高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監督管理。未經依法許可或備案,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或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事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備案憑證;
(二)營業執照;
(三)服務項目;
(四)收費標準;
(五)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如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經辦人身份證件、用人單位委托證明,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單位資質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向舉辦地公安、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向社會公布招聘會信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招聘會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舉辦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不得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
(二)發布包含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
(三)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四)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或者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五)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七)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職者、用人單位信息,或者未經求職者、用人單位同意公開其信息;
(八)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十)以脅迫、欺詐等方式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實地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臺賬、服務信息檔案等;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侵害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中事后監管情況錄入“互聯網+監管”系統。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通過當面提交、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審管互動機制,自相關行政決定作出后1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通過信息共享渠道推送給對方,實現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等信息與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三十條 對該辦法實施前已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業務范圍包含職業中介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符合許可條件的需在原許可證到期前主動提出換證申請,由所在地區縣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為其換發新版許可證,無須重新審批,并為其做好許可、備案、書面報告的咨詢解釋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在自貿試驗區濟南片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備案和書面報告。具體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設立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濟南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濟人社發〔2016〕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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