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我院教育教學改革,進一步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有利于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給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和發展空間,增強學院自主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根據教育部與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申請對象
第一條 轉專業申請對象為具有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學籍的普通全日制一年級在校本科生。
第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具備申請轉專業資格:
(一)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
(二)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的本科生;
(三)休學、保留學籍、試讀期間的學生;
(四)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相關專業體檢要求的學生;
(五)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六)學習成績不符合要求的學生。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條 學院加強對轉專業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一)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院領導小組”),負責對轉專業工作進行宏觀指導。教務處負責轉專業工作的統籌與協調。
(二)各系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系領導小組”)。組長由系主任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不少于5人,具體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實施。
第三章 報名與錄取
第四條 轉專業報名。
(一)每學年春季學期,有轉專業意向的學生按照學院公布的轉專業通知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系提交轉專業申請,學生所在系負責審核學生的申請資格,由“系領導小組”審核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
(二)報名轉專業的學生最多可填報兩個專業志愿。
(三)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因專業課程差異較大,轉專業后需補修學分較多,完成新專業教學計劃有困難的,可申請降級轉專業。
第五條 轉專業錄取。
(一)教務處根據各系上報的名單,審核學生成績等各項條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轉專業選錄工作,根據各專業轉入人數限額確定第一專業志愿擬錄取名單,第二專業志愿擬錄取名單。
(二)應征入伍和創業復學的學生,經審核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錄。
(三)擬錄取名單經“院領導小組”審定后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所錄取系通知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學業安排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后的學業安排由教務處協調各系落實。
(一)學生轉專業后,在系教學秘書的指導下,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辦理課程認定手續,制定補修計劃。
(二)學生轉專業后,應在學院規定時間內完成新專業課程的補、退選工作;體育課上課時間與原專業上課時間不一致的學生須在第一周到文法系辦理項目變更。
(三)學生轉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總學分。轉專業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同檔次或高一檔次的,轉專業前其已取得的學分和成績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要求的必修課學分無效,必須重新學習;其他課程學分,可計入轉入專業相應選修課模塊的應修學分。
(四)轉專業學生必須修讀完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分和相關教學環節。
第五章 其他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的標準繳納學費;轉專業學生需要補修轉入專業課程學分的,學校依據有關文件規定收取補修費用。
第八條 轉專業學生應在轉專業后2周內進行學生證上的學籍變動登記。轉專業學生的學籍轉入相關系后,學生不得再要求返回原專業就讀。
類 別 | 科 | 學 | 培養 | |
專 業 | 類 | 制 | 層次 | |
國際經濟與貿易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貿易經濟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法學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英語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市場營銷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會計學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審計學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人力資源管理 | 文科 | 四年 | 本科 | |
金融學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保險學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稅收學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工商管理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財務管理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電子商務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
物流管理 | 理科 | 四年 | 本科 |
度省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名單
序號 | 學校名稱 | 專業名稱 |
1 |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 | 市場營銷 |
2 | 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 | 稅收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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