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吉林醫藥學院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層次:本科、專科
第四條 學校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吉林大街5號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五條 學費收取標準
本科專業:
生物技術、應用心理學、食品質量與安全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公共事業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市場營銷、健康服務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800元;藥物制劑、生物制藥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醫學信息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生物醫學工程、臨床醫學、醫學影像學、預防醫學、藥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護理學、食品衛生與營養學、康復治療學、衛生檢驗與檢疫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600元;生物制藥(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3000元。
?茖I:
口腔醫學、護理、藥學、醫學檢驗技術、醫學影像技術、臨床醫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300元。
第三章 學歷證書頒發
第六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本科畢業生由吉林醫藥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飘厴I生由吉林醫藥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畢業證書。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第七條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主要內容
目前,國家在高等教育本?齐A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新生入學資助項目、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入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家庭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級教育部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解決學費和住宿費。入學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如暫時籌集不齊學費和住宿費,可在開學報到的當天,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報到。入校后,由學校資助管理中心核實認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學費、住宿費,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生活費,以國家助學金為主、勤工助學等資助形式為輔。
第八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校內資助政策主要內容
入學后,學校將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立在校生貧困檔案,根據認定的貧困等級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我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5%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了優秀學生獎學金,可通過申請獲得學費減免,通過勤工助學服務部可申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和校外助學崗位,少數民族貧困生可申請少數民族資助金,在校學生家庭經濟情況遇到突發變化時可申請臨時困難補助資助項目。
第五章 錄取說明
第九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各專業統考外語語種不限。我校各專業公共外語課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條 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專業男女不限。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要求
按照教育部等部門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的通知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1、錄取全部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做招生“中介”。
2、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如生源省份調檔比例有特殊要求,按照生源省份調檔比例要求執行。
3、院校志愿:按順序志愿投檔的。▍^、市),首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按未錄滿的專業計劃補缺錄取其他志愿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檔的。▍^、市),首先錄取先投檔的考生,按未錄滿的專業計劃補缺錄取后投檔的考生。
4、對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專業清”辦法,即以專業志愿優先為前提,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按照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5、享受增加分數和降分投檔照顧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在錄取時以享受照顧的成績排序錄取。
6、我校在江蘇省錄取原則為:(1)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成績等級要求:選測最低為“2B”;(2)進檔后排序規則:先分數后等級,等級優先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
7、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學校公布的選考科目要求,執行所在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關辦法。
8、同等條件下,依次參考考生的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9、生物制藥(中外合作辦學)只錄取有專業志愿的考生,不接受專業調劑。該專業是經教育部批準,學校與韓國建陽大學合作舉辦的本科教育項目。
第十三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jlmu.cn
通訊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號(郵編:132013)
聯系電話:0432-64560120
聯系人:吉林醫藥學院招生就業處
第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執行,此章程由吉林醫藥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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