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高考照顧加分政策出臺背景及依據:
隨著近年來高考公平的呼聲越來越高,高考加分政策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熱議,備受詬病。
9月3日,國家正式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明確提出“要大幅減少、嚴格控制考試加分項目”。
12月15日,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正式下發《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意見要求,各省(區、市)要著力解決當前群眾反映最強烈、矛盾最集中的體育、藝術等特長加分和地方性加分問題。
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我院會同共青團吉林省委、省體育局、吉林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吉林省科學技術協會、吉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吉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體衛藝處等部門形成了《吉林省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方案》,經吉林省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高校學生司于3月10日正式批復同意我省實施意見,可在開始實施。
二、吉林省照顧加分政策調整原則:
我省高考照顧加分政策嚴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執行,以“平穩過渡、規范清理,提早告知”為原則,對于全國性加分項目,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時間節點進行調整;對于地方性加分項目原則上從高考起予以取消。
三、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一是加分項目大幅減少。體育特長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科技類競賽、省級優秀學生等全國性加分項目,1月1日之后獲得的,取消高考加分資格;1月1日之前獲得的,繼續保留加分資格。
對于省級三好學生、省級優秀學生干部、省級優秀團干部、市州級見義勇為稱號獲得者等地方性加分項目,將從高考起直接取消。
暫時保留散居地區少數民族加分政策,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學籍的,取消加分資格。但考慮到少數民族考生的特殊性,予以保留少數民族預科班報考資格。
此外,取消了地區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照顧政策。
二是加分分值進一步縮減。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體育特長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科技類競賽、省級優秀學生等全國性加分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可繼續保留加分資格,但加分分值統一調整為5分。
三是加分適用范圍進一步明確。對于散居地區非本民族語言文字答卷的少數民族考生,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學籍的,繼續保留加5分資格,但只適用于吉林省省屬高校在本省招生;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學籍的,取消加分資格。
四、我省保留的照顧加分政策有哪些?
此次改革雖對鼓勵性加分進行了調整,但扶持性加分仍有所保留和完善。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高考我省保留以下考生高考加分資格:
1.烈士子女。
2.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集地區少數民族考生。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5.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五、我省少數民族政策如何界定?
一是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答卷少數民族考生,保留照顧加分資格,分值為10分。
二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一州三縣,即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伊通滿族自治縣)不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保留照顧加分資格,分值為5分。
三是散居地區不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答卷的少數民族考生,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學籍的,繼續保留加5分資格;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學籍的,取消加分資格。
六、學科特長生加分資格取消后,還有優勢嗎?
取消加分后,相關的評優、競賽等活動仍可正常進行,但不可與高考掛鉤。具備學科特長和創新潛質的考生所獲獎項,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可根據考生實際情況在初審時給予充分考慮。例如,1月1日后獲得奧賽獎項及學科類競賽獎項的考生,高考自主招生時均有機會享受初審優先通過的待遇。此外,具備藝術、體育、學科特長的考生,學校將如實記錄到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中,供高校錄取時參考。同時,鼓勵具有體育、藝術特長的學生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高校藝術團。
七、我省在規范和清理高考加分方面還有哪些具體措施?
一是加強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嚴格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制,明確各有關部門主體責任、工作流程、審核規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確保職責明確、辦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會監督。
二是加強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信息公示的內容、辦法、程序、時間安排等相關要求。公示信息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加分項目、相關佐證材料,以及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包括評委、裁判)等。
三是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網絡、電話、信函等多位一體的舉報申訴工作平臺,暢通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受理加分造假舉報和考生信訪申訴案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回應考生和社會關切的問題。
四是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五是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一經查實,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是加強宣傳解讀。做好相關輿論宣傳工作,統籌運用好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精準解讀政策,特別要明確告知政策調整時間節點及涉及考生的相關政策內容,確保政策調整平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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