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惠州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新條例”)。根據決定,合法生育獎勵增加50天,由此產假增加到178天。
此外,與前日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最終通過的決定將再婚和子女病殘等特殊情況的再生育政策作出微調,明確七種情形可再生。
合法生育獎勵從30日延長至80日
原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加上98天順產假后,廣東省女職工產假最少為128天,剖腹產等難產的情況可增加30天,即158天。
新條例決定將女職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也就是說,順產可享受98天+80天獎勵假=178天的產假,剖腹產可享受98天+80天獎勵假+30天剖腹產假=208天的產假。此次修改中,陪產假沒有作調整,仍為15天。
根據新條例規定,不論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產婦,均可享受80日的獎勵假。在具體實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條例規定享受80日的獎勵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經休完的,不適用新條例。
深圳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下面是國家規定的工資發放標準
1、保胎假工資:休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發,但是需要醫院開具相應的證明。
2、產前15天休假工資:工資按照每月實際工資的八成發。
3、產后假工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實際得到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當然兩者也不能同時享有。
4、哺乳假工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的八成發,如果還有延長,則按實際工資的七成發。
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每個人在休產假之后拿到手的工資都各有不一,但基本上也應該相差不大。為什么每個人的工資不一樣,但是又基本上離不開一個固定的數字。產假期間工資究竟是如何計算的呢?
產假期間工資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為準,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高出部分,不做扣除。
舉個例子:
李梅,2014年產假是3-5月,4月分娩,當月生育保險基數是3000,而公司3-5月先發放了3月的產假工資,按照2000發放的。
那么申領生育津貼(3000/30)90=9000元,到帳后,進行較,發現高于已發產假工資(20003月=6000),那么就將余額3000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即可。而如果她產假工資按4000元/月發放,那么高于申領回來的生育津貼,則公司也不再將差額扣除。
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
有很多人休產假認為既能拿產假工資,又能拿生育津貼。常常因為這種誤解造成很多烏龍糾紛。所以有必要普及一下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個概念和兩者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說明的是產假期間工資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保胎假】休假期間工資按照病假發。
【產前假】工資按照每月實際工資的八成發。
【產后假】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由你本在所在公司向社保處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得到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當然兩者也不能同時享有。
【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的八成發,如果還有延長,則按實際工資的七成發。
在這幾個階段中,籠統地說都稱為產假工資,但是狹義上的產假工資又是單純指產假階段的工資,在狹義上,產假工資就是指生育津貼。所以產假工資在廣義上不能和生育津貼混為一談。但是在狹義上,兩者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