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產假
政策文件: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生效時間:2012年4月18日
政策文件:惠州市居民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惠府〔2010〕21號
生效時間:2010年3月1日
有效時間:5年
國家規定產假多少天
流產: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順產:享受14周產假,即98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增加35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
哺乳假:哺乳不滿一周歲嬰兒女職工,每天一小時。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增加產假15天。
陪產假:生育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晚婚晚育產假: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
注:產假遇法定節假日的,法定節假日均包含在請假時間內。
請假流程
證明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辦理該證可享受上述所增加產假)
流程: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難產的出示醫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向用人單位填寫有薪假申請審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