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上海自1月1日起實施全面二胎政策,政策明確規定,夫妻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合計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應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目前,上海正在抓緊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研究制定具體的再生育條件,待《條例》修改通過后實施。在修改后的《條例》實施以前,上海暫緩辦理此類情況的再生育審批;在《條例》修改通過實施后予以辦理或者補辦相關手續。
12月30日晚間,上海市衛生計生委公布本市全面二胎政策實施后有關生育、獎勵扶助政策。
1.上海什么時候開始實施全面二胎政策?
答:上海自1月1日起實施全面二胎政策。
2.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就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答:1月1日以后,夫妻合計子女數只有一個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3.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時需要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答:1月1日以后,合計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應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
目前,上海正在抓緊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研究制定具體的再生育條件,待《條例》修改通過后實施。在修改后的《條例》實施以前,本市暫緩辦理此類情況的再生育審批;在《條例》修改通過實施后予以辦理或者補辦相關手續。
4.如何辦理生育登記服務?
答:國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記服務辦法,上海將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具體的生育登記服務辦法,在該《辦法》出臺實施后辦理生育登記服務。
5.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對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的二胎行為還處理嗎?以前被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可以退回嗎?
答:對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生育的二胎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于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規定的生育行為,已按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予退回。
6.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精神,1月1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7.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還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應當與婚假合并連續使用。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8.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精神,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有關延長生育假具體規定,在《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通過后實施。
9.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答: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本市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