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么云南省高溫補貼政策是如何規定的?云南高溫補貼時間是什么時候開始?本文為你整理了一些關于云南高溫不同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央駐滇企業,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切實保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安全和身體健康,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云南省實施企業高溫津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從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工作日10元。日最高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二、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勞動環境下付出的額外勞動消耗所給予的必要補償,應在企業“應付工資”項下列支,納入企業工資總額。
三、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溫津貼支付制度。企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
四、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應遵守國家《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落實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露天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執行高溫津貼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安排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的,高溫津貼發放依照本通知執行。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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