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么2018年浙江省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省勞動局、人事局關于執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公布施行后,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提出不少具體問題。經研究,綜合解答如下:
問: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實現探親時,可否讓職工家屬來探望職工以及往返路費如何處理?
答: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讓職工家屬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報銷其往返路費一次,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問:職工的父母定居在原籍或其他子女處,到職工處來探望居住了二十天以上,該職工能否再去探望父母?
答:該職工已同父母團聚,在規定的期間內,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去探望父母。但可以按規定計算報銷父母來時一人的往返路費。如該職工為已婚職工,只能按本人探望父母的報銷標準,報銷一人。
問: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可否再享受探望父親或母親的探親待遇?
答: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問:愛人是學生,分居兩地,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職工的愛人是學生,學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但不享受有領取工資連續三十天以上的假期),應該利用寒暑假期內進行探親,而該職工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待遇。但其愛人往返路費可由該職工所在單位報銷一次。
問: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其中一方教職工享受寒暑假或專職從事愛克斯光放射人員等享有年休假制度,另一方是否還可以享受探親假去探望配偶?
答:凡實行寒暑假或年休假制度的職工,應該利用在寒暑假或年休假期內進行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但另一方職工當年不再享受探親假。如果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的一方因某種特殊原因(如工作需要不能離開,女職工懷孕,生小孩,患病、子女多不便攜帶等),不能利用寒暑假期進行探親的,經單位出具證明后,另一方職工在當年仍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問:職工的配偶是軍隊干部,分別在兩地工作,軍隊干部一方可以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職工另一方是否還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答。根據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于配偶是軍官、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其中一方享有領取工資連續三十天以上假期待遇的,另一方則不再享受探親假。但是,鑒于部隊的不同情況,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期探親的,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探親往返所需路費,由職工自理;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先去部隊探親,而軍隊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進行探親的,職工一方原領的路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問:實行公休假日采取集體輪休單位的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可否再享受探親假?
答。仍可以享受探親假。
問: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適不適用于去國外探親?
答:只適用于職工國內探親。如果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申請出國或去港澳探親的,在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后,其假期和假期工資以及國內的路費,在上級沒有新的規定以前,可暫按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6)部領一字第42號《復關于歸僑職工去外地會親事》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務院僑務辦公室(79)僑內字第030號《復關于干部、工人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及工資問題》的規定辦理。
問:愛人是士兵,職工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士兵是無固定假期的,只要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問: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三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者,能否允許每年內探望父、母各一次?
答:未婚職工每年只能探望父親或母親一次,不能各探望一次。
問: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如何發給?
答:假期工資按本人的標準工資、附加工資、軍隊轉業干部中工資高于地方同級工資標準部分以及原來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照常發給。
問:探親假內是否包括婚、喪假?
答:在探親假期間如遇有喪假,則包括在內,不再另給假期。探親期間結婚,也不另給假期。
問:職工本人幼年父母雙亡,由其后母或親戚撫養長大,職工可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可按《探親待遇》的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
問: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別在兩地工作,探親假究竟給哪一方?
答:可由職工與行政方面協商確定。
問:因生產或工作需要,讓職工合并使用探親假,有無年份限制?
答:在當年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讓職工合并使用探親假,但最多只能兩年合并一次。
問:探親假能不能分期使用?
答: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但是,如果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不能讓某些職工較長的離開生產或工作崗位,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分兩期回家探親。但是,探親往返的路費,每年只能報銷一次。
問:在探親期間,因病而超過了假期,怎樣處理?
答:需有公社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所在單位領導準,可按病假處理。
問。:關于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到外地結婚時,可否享探親假待遇?
答:符合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并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路費給予銷;榧俨辉倭斫o。
問: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某種困難無法結婚的,可否仍按未婚職工探望父母?
答: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職工,因他們在法律上已成為配偶關系,不再符合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條件。至于某些已經辦理登記手續,因響應晚婚號召或其他原因,而實際上沒有同居生活的職工的探親問題,單位行政認為情況屬實,也可酌情給予探親假。
問:不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男女職工結婚當年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原來不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男女職工到對方的工作地點結婚時,不能享受探親待遇;在結婚的當年也不應享受探親待遇。
問:已婚職工喪偶或離婚后,當年可否享受探親假?
答:已婚職工喪偶或離婚后,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應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職工享受探親待遇。
問:援外出國人員在國內一方能否享受探親待遭?
答:根據外經部的規定,出國一方每兩年享有一次回國探親假,在國內一方不再享受探親假。
問:已經享受了探親假的職工,能不能再請事假,請了事假,工資還照發嗎?
答:探親假和事假是兩種不同的假期,已經享受探親假的職工,還可以請事假,工資則按事假制度處理。
問:離休干部可否享受探親待遇?
答:離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親條件的,可與在職職工同樣享受有關的探親待遇。
問:退休職工是否可以享受探親待遇?
答:退休職工已不屬在冊正式職工,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問:職工父母的戶口在職工處,但長期到其他子女處居住,該職工能否去探望父母?
答:職工探望父母的待遇,應以父母定居處(戶口所在處)為準。該職工與父母定居在一起,不能享受探親待遇到其他地方去探親。
問: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其父母離開定居處,到其他地方去居住,職工到其他地方探望父母,路費應如何報銷?
答:該職工到其他地方去探望父母,其路費的報銷,不能超過到父母定居處往返的路費。
問:職工的父親早已死亡,現母親又去世,能否享受最后一次探親待遇去奔喪?
答: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在探望的對象死亡時,只要在規定的期間內還未享受探親待遇的,可以享受最后一次探親待遇去奔喪。如已享受了探親待遇,則應按喪假的規定辦理。
問:與配偶居住一起而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職工,不去探望父母,可否讓父或母來職工處探望?
答:按國務院規定只是職工探望父母。但職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離開生產工作崗位去探望父母,其沒有工作的父或母,可以到職工處來探望,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按職工的標準工資計算報銷父母一人往返的路費(總額百分之三十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份由所在單位負擔)。其職工在規定的期間內,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問:夫婦二人都是職工,并住在一地,但與各自的父母都不住在一地,按照規定,都應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如果夫婦雙方同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的父母,其路費如何報銷?
答:根據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規定,夫婦雙方同時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費,應分別計算。即: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費,應按照規定報銷;而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費,則全部由職工自理。
問: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別居住在三地,其探親路費如何計算報銷?
答:按照每年探一次配偶,每四年探一次父母的規定,如果在一年之內,同時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親路費,原則上應分段計算,分別報銷。
其探親路線,順向的,應采取分段計算的辦法。例如:某職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漢,其父母在廣州,其探親路費,按規定從北京到武漢的,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從武漢到廣州的,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其探親路線逆向的,則應采取分別報銷的辦法。例如:某職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漢,其父母在哈爾濱,其探親路費按規定從北京到武漢的,全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從北京到哈爾濱的,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實行新的探親規定后,過去有關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別居住三地,探親的車船費可按路程較遠的一地計算報銷的規定,應停止執行。
問:職工探親的市內交通費如何掌握開支?
答:職工探親的市內交通費,按從出發地本人住所的公共電車、公共汽車起站,到車站、碼頭,以及從目的地的車站、碼頭,到親屬的住所止站得直線公共電車、公共憑據報銷。因私事(如購物、游覽、訪友等)的市內交通費,以及搭乘市內出租機動車輛費,應由個人自理。
職工探親途中必須轉車、轉船的市內交通費,同樣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問:職工探親符合乘坐火車硬席臥鋪條件而未買臥鋪票的,應按什么標準報銷?
答:按照規定,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并連續乘火車48小時以上的探親職工,不分職級,可報硬席臥鋪費未買臥鋪票的,可比照“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中的第四條發給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的一部分。即:乘坐掛有臥鋪車廂慢車和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硬席座位票價或直快硬席作為票價的30%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車硬席座位票價的25%發給。其中,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應坐而未坐臥鋪的,按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作為票價,扣除個人實際負擔的金額(即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與應坐未坐臥鋪補助費的差額)為單位應報銷的金額。如某職工從北京前往烏魯木齊探望父母,符合乘坐火車硬席臥鋪條件(硬座票價51.8元),而未買臥鋪票,假設本人月標準工資為80元,則個人應負擔24元,扣除不坐臥鋪票的補助15.54元(硬座票價的30%),個人實際負擔8.46元,職工所在單位負擔43.34元(硬座票價減去個人實際負擔)。如果不坐臥鋪的補助費多余本人月標準工資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發給職工個人。
問:探親規定的“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等艙位)費”,如何掌握開支?如果客輪艙位另外加收臥具費,可否報銷?
答:此項規定系指國內航運客輪艙位劃分五個等級而言。如果有的國內航運客輪艙位不按五個等級劃分,可改按比統艙(或最低一級艙位)高一級艙位的票價報銷?洼喤撐涣硗饧邮盏呐P具費,可以憑據報銷。
問:“連續乘火車”的概念是什么?中轉的候車時間算不算連續乘車時間?
答:所謂“連續乘火車”,系指往返單程不間斷地乘車而言。探親途中乘火車必須中轉的,如轉車的等待時間較短,又沒有住宿的,也可以視同連續乘車,將前后乘車時間加在一起計算。但中轉候車時間不能計算在連續乘車時間之內。例如:某職工在廣州工作,前往沈陽探親,于4月28日乘坐48次廣京直快列車,22時58分從廣州開車,30日14時26分到達北京,車行36小時28分。改乘當日17次京沈特快列車,16時10分從北京開車,5月1日1時23分到達沈陽,車行9小時13分。在京轉車的候車時間不長,又沒有住宿,因此,可將前后乘車時間加在一起計算,為48小時41分。
問:新的探親規定已將探親假期延長并建立了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制度后,差旅費開支規定中有關工作人員趁出差、開會或調動工作之便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繞道車、船費報銷的規定是否還繼續執行?
答:新的探親規定雖然延長了探親假期和建立了已婚職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制度,但是,為了給離家較遠的職工趁出差、開會之便略加繞道就能探望父母、配偶的機會,差旅費關于繞道車、船費報銷的規定,仍可繼續執行。
問:歸僑職工及家居香港、澳門在內地工作的職工的探親路費如何掌握報銷?
答:符合探親條件的歸僑職工及家居香港、澳門在內地工作的職工的探親路費,按以下原則報銷:一、在國內探親的,按照《財政部關于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辦理;二、出國或去港、澳探親的,已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發至出入境口岸(如從深圳出境的路費發至深圳,從上海出境的路費發至上!;國外段路費原則上自理,對個別自理路費確有困難的,本人可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酌情補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按照規定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國外段路費,與其他出國探親職工的待遇相同。
問:職工探親路費能否采取包干的辦法發給個人?
答:《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制定的。因此,職工探親路費實行憑據報銷的辦法,不得包干發給職工個人。
在處理職工探親假待遇和探親路費報銷問題時,凡屬于探親范圍、條件、對象、假期以及假期內工資支付問題,由各級勞動部門和人事部門解答;凡屬于探親路費報銷問題,由各級財政部門解答。
達州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6:0:08宜賓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7 07:0:09南充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時間:2023-09-18 0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