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享有的與父母或配偶團聚的假期。規定探親假的目的是適當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那么2018年山東省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政策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小編整理了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我省情況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第一條《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仍與職工保持一定聯系的親屬。
第二條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家屬團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職工,應享受《探親規定》待遇。
第三條由原單位照發工資的在校學習的職工,與不在校學習的職工一樣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但應該利用寒暑假期探親。
第四條學徒工、熟練工、見習生,在學習、見習期間不享受探親假待遇。學習、見習在上半年期滿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親假;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度開始享受探親假。
第五條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望,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一次往返路費,一年探望一次在三十天以內的,住房費(住旅社或招待所)亦由職工所在單位報銷,到期應動員其回家。如不能按期返回,其超出時間的住房費由職工本人交納。職工本人當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六條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雙生、難產七十天,按我省規定二十五周歲以上實行計劃生育者增加產假四周)產假以后,又與配偶繼續團聚三十天的,視為探親假,可準予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但兩人都不再享受當年的探望配偶待遇。(注:國務院1988年6月28日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兩個月”。)
第七條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已經利用年休假期與其團聚過,職工又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望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十天,計時標準工資照發,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軍隊干部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職工所在地團聚時,職工可以按照《探親規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已經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而軍隊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回來與其團聚時,職工原領的路費應該退回。
第八條男女雙方都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雙方均可享受探親假待遇,并按其各自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往返路費報銷,超過的部分由本人自理。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結婚的,去的一方可享受二十天的探親假期,路費報銷按上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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