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退休年齡的主要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的規定:女工人正常退休的年齡是年滿50周歲,特殊工種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年齡是45周歲,特別強調基層女干部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年齡也是45周歲。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5月24日全國人大發布)第四條的規定理解:女干部的退休年齡是年滿五十五周歲。
《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中,還是強調了上文中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的退休年齡為法定退休年齡。
女干部退休年齡的其它法律規定
《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女干部離休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勞人老[1987]2號):
擔任司局長一級以上職務的,繼續按照《關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執行,一般是六十歲,級別更高的正職可以到六十五歲。
高級專家和骨干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延長部分骨干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辦理。
女專家根據級別可以六十五歲或者七十歲退休。女性老師、醫生、科技人員可以延長1-5年,最長不超過六十周歲。
55周歲的處(縣)級女干部,確實應工作需要,身體許可,可以適當推遲。
《人事部關于高級專家退(離)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人退發[1990]5號:二、女性高級專家,凡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歲退(離)休。對年滿六十周歲的少數女性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延長退(離)休年齡的,按國發〖1983〗141號和勞人科〖1983〗153號文件規定執行。
《關于縣(處)級女干部退(離)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2〕22號:略微放寬了一點要求,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縣(處)級女干部,凡能堅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離)休年齡可到六十周歲。但是僅作為內部文件。
《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縣處級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5〕14號:
正、副處級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專業技術人員,年滿六十周歲退休。也可以選擇在年滿五十五周歲時自愿退休。少數專家還可以按規定繼續延長。
矛盾焦點:如何界定女工人和女干部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46.關于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人事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規定:二、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國家機關的行政級別,管理人員不再享有國家機關干部的行政級別待遇。打破傳統的“干部”和“工人”之間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點評:打破身份界限,同時也帶來許多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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