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后每人每天10-18元;地級市可按月或按天發放
●調整后的標準從7月1日起執行,2007年和2012年標準同時廢止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勞動者可打12333舉報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6月13日,四川省人社廳發布消息:7月1日起,四川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目前的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進行的第3次標準調整。除調高發放標準外,四川省還首次放權地級市,各地級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天發放高溫津貼。
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社會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都是高溫天氣。按照要求,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則應當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為做好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權益,近日省人社廳、省安監局、省衛生計生委和省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目前的每人每天8-12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
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一直采用按天發放的方式。為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同時又不過多增加用人單位負擔,此次調整在高溫津貼發放方式設置上除按天發放外,還明確地級市可以根據情況確定高溫津貼是否按月發放。需調整為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地區,其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間由地級市人社部門按規定另行制定調整方案上報省人社廳。由省人社廳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執行。
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處長陳泉介紹,用人單位須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執行本單位所在地的高溫津貼標準,并納入工資總額。同時,在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據悉,省人社廳已要求各級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大高溫津貼落地監督檢查力度,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或違反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沒有足額發放的,也被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撥打人社咨詢服務熱線12333舉報!标惾f,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監察部門可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如企業拒不改正,將面臨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川省2007年和2012年高溫津貼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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