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社廳聯合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省總工會日前下發《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調整了該省高溫津貼標準。從6月1日起,江蘇省高溫津貼標準從原來的每月200元調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通知》明確,江蘇省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含35攝氏度)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不含33攝氏度)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用人單位原則上按月計發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規定稅前扣除。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應當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依法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支付辦法等。比如,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支付高溫津貼的,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月標準依法予以折算;非全日制勞動者,按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時間折算高溫津貼。
據悉,江蘇人社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單位開展專門的監督檢查活動。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人社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規定:不得安排懷孕職工等 35 ℃以上高溫天露天作業
近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因夏季高溫天氣導致中暑甚至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給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此次《通知》里明文規定,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 35 ℃以上的高溫天氣從事露天作業及溫度在 33 ℃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通知》還要求企業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要組織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同時,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或調整勞動者夏季高溫天氣工作時間,適當增加高溫作業環境下勞動者休息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在高溫作業場所增添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也列入了此次新規的要求之中。
江蘇:每人每月 200 元的高溫津貼下月起發放
現代快報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江蘇規定高溫費于 6 月份起開始發放,今年還沒有調整的意向,目前依舊執行 2011 年的標準。其實關于高溫費該怎么發素有爭議,各地也有不一樣的政策。比如天津按照職工上年日平均工資的 12% 確定,實行動態調整;海南以每人每天 10 元的標準發放;青島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也可以擁有 80 元的高溫津貼。
如果江蘇依舊執行 2011 年規定的標準,那么就還是每人每月 200 元,從 6 月起發放,連發 4 個月(6 月、7 月、8 月、9 月)。江蘇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 35 ℃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對于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江蘇則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這里要提醒的是,高溫津貼具有法律強制性,是一種對高溫下勞動者的補償,而清涼飲料是企業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不能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來沖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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