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2年開始,江蘇通過相關立法,“高溫津貼”不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軟性福利”,如果條件達到,單位拒不發放就是違法了。江蘇省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對于室內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我省將發放權下放給企業自主決定。
按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每人每月200元。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據了解,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最大限度保障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江蘇高溫補貼標準文件
自2013年5月1日起,江蘇將高溫津貼納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確定為違法行為。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還是上夜班等無關。只要符合條件,均可拿到高溫津貼。
2013年5月1日,新修訂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施行后,江蘇省“高溫津貼”不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軟性福利,是屬于工資范疇,如果符合發放條件,單位拒不發放就是違法克扣工資。
江蘇規定發放條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自2011年起至今,江蘇一直執行每人每月200元標準,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但最遲在當年10月底必須發放到位。
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可投訴
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這一觀念誤區,市人社局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求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此外,勞動者還可撥打12333投訴咨詢電話主動維權,勞動監察部門會保護維權者的身份信息。
入夏以來,各地氣溫越來越高。6月起,廣大勞動者有望增加一筆津貼收入,在酷暑中享受一絲“清涼”。具體怎么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2012年6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具體的高溫津貼制度。
每年夏天,監管部門、工會組織還會加強監管、監督,保證勞動者依法享受高溫津貼。例如:7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衛計委、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群進行全面排查,并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定責任義務,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了解高溫危害、后果及預防方法。
什么是高溫津貼?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準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江蘇:每年6月到9月期間發放,具體為每人每月200元。
北京:發放時間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廣東: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具體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每人每天6.9元。
高溫津貼是工資!不是福利!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這一觀念誤區,廣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采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單位克扣高溫津貼,法院判決補發
小陳在武漢一家建筑公司擔任工程監理。2013年11月入職該單位,10月離職。離職時,小陳與公司因工資結算等問題發生勞動爭議,卻意外發現公司還克扣自己的高溫津貼。小陳將原單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
本案中,小陳在7月至9月期間,公司僅按照每天3元的標準,給小陳發放了高溫津貼270元。此外,從發放時間上來說,少發放了6月份的高溫津貼。
最后法院判決,小陳的原單位應給他補發高溫津貼8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