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費發放標準公布
據了解,上海高溫津貼,仍沿用2011年發布的標準,上海市高溫費每月200元,連發4個月,從2011年開始,上海的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溫津貼。
上海高溫補貼標準一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明確:
“ 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即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取決于工作場所是否為露天或室內溫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與當月的氣溫高低沒有關系。
發放主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稱用人單位。23號文明確,雖然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主體是企業,但是“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學,民辦醫院、療養院,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民辦福利院等。
本市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一樣,都要參照執行有關高溫費發放規定,但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參照執行。
發放對象
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是符合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發放高溫津貼不僅不與高溫下的勞動強度掛鉤,甚至完全按照“級別”、“編制”發放。
高溫津貼成為一種身份的標志,一些所謂“臨時工”、勞務派遣員工等所謂“編外人員”享受不到高溫津貼,有的地方甚至發生過勞務派遣員工申請高溫津貼被辭退的事件,這些行為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發放條件
對于高溫費的發放條件,23號文明確:“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就是在高溫崗位上工作。什么是高溫崗位呢?一是露天工作的崗位,二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場所工作的崗位。有人問:“上夜班的職工有沒有高溫費?”如果屬于以上兩種崗位的,也應發放高溫費。
但是有的職工說自己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該不該發高溫費?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哪些崗位可以享受高溫津貼看法不一,各單位的情況也存在著不小差異。為此,23號文明確:“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發放標準
盡管今年上海有關部門規定的每月200元標準并未提高,但是需指出的是,這只是高溫季節津貼最低標準。企業還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標準和實施辦法。
津貼性質
2012年6月,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明確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23號文也明確,夏季高溫津貼應納入職工的工資總額。
這就意味著,夏季高溫津貼將納入應繳稅基數,在計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費基數時,也應將高溫津貼計算在內。
注意事項
23號文件明確:
用人單位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工作。
最后,小編提醒大家。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高溫作業或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職業病種叫“熱射病”),可申請認定工傷。認定工傷需要二級醫院及以上出具中暑(熱射病)診斷證明。經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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