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
滬人社綜發〔2016〕23號
各有關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相關要求,現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對于勞動者工作場所的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發放辦法。
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三、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關于調整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1〕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月23日
解讀:
1、辦公室沒空調的小伙伴和戶外工作的同志們注意了:不論是否屬于高溫天氣,只要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
2、對于享受高溫補貼的崗位,用人單位應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合理確定發放的對象和發放辦法。如果不通過民主協商,勞動者有權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投訴和舉報。
3、除了發放高溫補貼,還應該在工作現場準備清涼解暑飲料供勞動者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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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溫補貼標準
2012年,我國廢止《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施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符合規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規定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津貼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據了解,2011年開始,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以及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大多為工資水平較低的一線職工等實際情況,上海提高了高溫季節的津貼標準,并從有利于企業操作的角度出發,將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溫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此標準適用于全市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及其使用的勞動者,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上海高溫補貼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目前已經下發了《關于對本市城鄉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對象實施一次性防暑降溫補貼的通知》,要求各區縣街道、鄉鎮社會救助管理機構組織發放。通知同時要求,各區縣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發放防暑降溫補貼的措施,對確有困難的家庭進一步加強幫助力度。
針對極端高溫天氣,上海市各區縣加強對困難對象、獨居老人等人群走訪慰問,對社會福利等機構設施安全隱患進行排查,進一步幫助各類困難對象和老年群體安全度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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