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與往年相比,有新變化。近日,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4]6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予以調整。此次養老金調整方法,首次將持續多年普遍調整單純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的做法,改為按定額、本人繳費年限、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等三部分相加的調整方法。調整方式的改變,充分體現了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和多繳多得的參保激勵機制,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2、調整時間和范圍對象。此次調整的起始時間為1月1日。范圍和對象為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按月領取生活費手續的人員,我市符合此次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共有31.46萬人。
3、所有退休人員普遍調整政策。一是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是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三是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乘以4%計算增加額,計算額見分進角。例如:某企業退休人員李某,繳費年限36年4月,基本養老金為2018元,其普調第一項為40元,第二項為3×37=111元,第三項為2018×4%=80.72元(按80.8元增加),三項合計40+111+80.8=231.8元。李某調整后月養老金為:2018+231.8=2249.8元。
4、部分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退休人員托底增發政策。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在前面普遍調整(前三項)的基礎上,基本養老金月增資不足210元的,在不超過210元范圍內,再按本人繳費年限予以增發,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部分的,每滿1年每月再增加1.5元,最高45元封頂。例一:退休人員張某,繳費年限24年7月,月養老金為1428元,按普調前三項增加金額共為172.2元,達不到210元。再按第四項計算,15+(25-15)×1.5=30元。實際增加172.2+30=202.2元。調整后月養老金為1428+202.2=1630.2元。例二:退休人員孫某,繳費年限27年7月,月養老金為1528元,按普調前三項增加金額為185.2元,達不到210元。再按第四項計算,15+(28-15)×1.5=34.5元。185.2+34.5=219.7元,因前四項增加額超過210元,故孫某調整后月養老金實際增加額為1528+210=1738元。
5、部分退休人員補足政策。部分退休人員在普遍調整和托底增發的基礎上,基本養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補足: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以下的,為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0%;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3000元以上的,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計算數額。例如:退休人員王某,繳費年限40年2個月,月養老金為3369元,按上述4項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共為297.8元,按照該項規定計算的養老金水平3000×10%+(3369-3000)×6%=322.2元,應予補足。調整后月養老金為:3369+322.2=3691.2元。
6、對高齡退休人員給予適當傾斜。對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40元、60元和80元;上述年齡段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50元和70元。
7、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有關政策。根據國家和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統一部署,我市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和蘇辦發電〔2003〕14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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