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的推動和大力的優惠補貼,我國的電動汽車銷售量一直在上升。但是買車容易充電難的情況卻讓車主哭笑不得。雖然說國家大力支持新能源車的發展,但“充電樁荒”的問題,讓不少車主頭疼。那么2022年舟山新能源汽車申請充電樁需要什么資料手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1、首先申請的車主須要填寫,新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要注意如實填寫表格里面相關的內容。
2、當維修人員上門在住宅小區內安裝時,申請人需要在登記表上蓋章確認。
3、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表上確認并審核,待審核通過之后,就為申請人建樁。
4、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拿著能源電動汽車自用充電樁安裝申請登記表、身份證明材料、車位現場環境照片、車位證明等等相關材料,向所在區域供電部門提出用電報裝申請。其中登記表要注意準備好五份,送給供電部門統一收取存檔,會由市建委、經信委、用戶、車企各存一份。
為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進一步規范充電樁的建設和運營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27號)等文件要求,經市政府同意,擬定本辦法,F將全文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11月19日前將意見建議反饋至市住建局科技處。聯系人:章天煬, 聯系方式:228320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的充電樁包括三類:
(一)自用充電樁,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樁。
(二)專用充電樁,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樁,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停車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
(三)公用充電樁,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
第二條 舟山市城市規劃區域范圍內充電樁建設、運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充電樁布置應當符合舟山市電動車充電設施布局規劃,其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行業有關充電樁工程建設標準要求。
第五條 專用、公用停車場(位)、自用停車位所有權人為充電樁配建責任主體。
第六條 充電樁的建設應委托具備電力設施承裝(修)或機電安裝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
第七條 新建各類民用建筑應根據《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33/1121)在規劃設計條件中進行明確配建充電樁或預留建設安裝數量。
新建各類民用建筑停車場充電樁配建情況或預留安裝條件要求應與整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八條 已建各類公共停車場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逐步加裝充電樁。
第九條 住宅小區自用充電樁在征得小區業主委員會(無業主委員的為社區)同意,并具備安裝條件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條 建設充電樁需設在人防地下室區域內時,不得破壞戰時防護功能。
第十一條 已建各類停車場(位)加裝充電樁,視同設備安裝,無需另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如需開挖城市道路、影響公共綠化需按相關規定審批。
第十二條 嚴格充電樁產品的準入管理,我市使用的充電樁產品均應取得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充電樁配建責任主體應當查驗認證證書或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并留存。
第十三條 充電樁由生產(制造)廠商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充電樁所有權人應購買充電安全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公用充電樁正式投入運營前,充電樁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及我省《公用充電樁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等規定,組織開展竣工驗收。
專用充電樁投入使用前,充電樁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的規定,組織開展竣工驗收。
自用充電樁投入使用前,充電樁所有權人應當組織施工企業會同小區物業(無物業管理小區由業委會或社區)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的規定完成充電樁的驗收和試充電確認。
第十五條 充電樁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充電樁所有權人應對充電樁進行定期維護保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電樁使用過程中侵害第三者權益。充電樁所有權人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充電樁運營企業代為運營,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七條 充電樁運營企業應符合《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要求。
各縣(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以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選定充電樁運營企業作為特許經營者,對一定區域和期限內的充電樁投資建設和運營實施特許經營。
第十八條 充電樁運營企業的職責包括:
(一)遵循國家及省、市充電樁運營管理的法律、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
(二)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樁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三)應當建立企業級充電樁運行監測系統,對所負責運營的充電樁實施監測。
(四)應當建立充電樁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及時處理充電樁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
第十九條 拆除充電樁由充電樁所有權人負責,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同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公用充電樁運營企業應及時按照省、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統一的接口要求,在建設公用充電樁時同步將充電樁基本參數和使用管理動態信息接入省、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 公用充電樁運營企業可按照規定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應當明碼標價。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機構改革發生變化的部門,其職責自動歸屬到調整后的相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岱山縣、嵊泗縣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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