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了,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季度預繳,
當年度內不得變更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按照季度預繳,不能按月預繳。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因此,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
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如何調整為
按季度預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月、7月、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
申報期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申報情況篩查需要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并聯系納稅人辦理調整事項;納稅人也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如何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度開始,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
具體而言,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前上季度已就地分攤預繳的
企業所得稅處理方式
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跨地區經營企業,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就地預繳,依據的條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業。
如果是,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如果不是,其二級分支機構需要就地預繳。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季度符合條件,其多預繳的稅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規定,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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