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1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1月29日寧波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印發了《關于寧波市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甬財政發〔2019〕51號),制定出臺了針對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主要包括:
一、對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按規定享受上述稅費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
四、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款。
由于政策始點差異,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已有部分符合上述優惠政策享受范圍的納稅人申報繳納了稅款,需要通過辦理相關退稅或者抵減手續享受政策。為了確保符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納稅人應享盡享,并最大程度方便納稅人,寧波市各主管稅務部門簡化退稅流程,除共同產權房產交易等特殊情況需要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外,其他符合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納稅人無須上門到稅務征收大廳申請辦理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預留在稅務部門的與納稅人名稱一致的銀行賬戶或通過納稅人在本市各大商業銀行開設的賬戶,將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納稅人多繳的稅款,自動退庫劃到納稅人的銀行賬戶;若納稅人無市內各大商業銀行的開戶賬號或3月25日前未收到退稅的稅款,請于3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人名稱一致的銀行賬戶,以便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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