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制發了《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寧財規發〔2019〕2號)。
一、政策內容
《通知》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稅費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有兩項: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按規定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政策特點
一是突出普惠性實質性降稅。對于6項地方稅種和2項附加,直接按應納稅額50%的最高幅度予以減征,頂格為企業讓利。
二是切實可行、簡明易行。對小規模納稅人相關地方稅費按50%的最高幅度減征,稅收優惠方式簡明易行好操作。
三是實打實、硬碰硬,增強企業獲得感。對已經享受了原有地方稅種優惠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進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兩類政策可疊加享受。政策自1月1日起實施。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征優惠的,可依法申請退稅或者抵免以后納稅期應納稅款。
三、政策期限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執行期限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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