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我國對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是通過對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具體行業特點認定。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韓城市財政局、稅務局,省稅務局各派出機構,各省管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貫徹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并加大優惠力度。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上限分別提高到300萬元、300人、5000萬元。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擴展初創科技型企業范圍。對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初創科技型企業符合條件的,可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初創科技型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三項指標上限分別提高到300人、5000萬元、5000萬元。
四、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的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負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安排,抓緊抓實抓好,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宣傳輔導力度,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便利化水平,增強小微企業獲得感;要加強督查督辦力度,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分析政策執行效果,妥善解決政策落地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反饋落實情況和各方面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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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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