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一、鎮江市高溫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江蘇高溫補貼發放時間:6月、7月、8月、9月;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發放標準為每月200元。根據江蘇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適用條件和標準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 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注意: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屬于違法行為。
二、司法解釋
根據2013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案例》(修訂),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補貼,屬于違法行為。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盡管江蘇今年不打算調整高溫費了,但是從目前來看,江蘇的標準仍舊位于全國前列,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可以每個月發,也可以一次性支付4個月的津貼。
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費,可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計入企業成本費用,并準予稅前扣除。高溫費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等實際物品沖抵。如果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沒有拿到的,可到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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