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贛江新區社會事務局、財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駐贛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障勞動者高溫天氣生產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12年,我省建立了高溫津貼制度并明確了標準。幾年來,各類用人單位較好地執行了高溫津貼制度,保障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部分企業對高溫津貼計發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議。結合物價上漲、勞動者工資增長情況及部分企業的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高溫津貼標準及計發方式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選擇按月發放高溫津貼的,每年發放高溫津貼的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從2018年起,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標準每人每月由原來的2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內非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月由原來的1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二、用人單位選擇按照勞動者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計發高溫津貼的,從2018年起,全年當中凡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人每小時不低于3元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三、用人單位應通過內部民主決策程序,自主選擇高溫津貼計發方式并確定具體標準。其中,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將高溫津貼制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序確定高溫津貼計發方式和具體標準。
四、高溫津貼的發放對象和列支渠道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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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9-17 08:0:15廣安異地辦理身份證地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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