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公安派出所
申辦手續
居民申報此類戶口,須由本人持《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民身份證》向入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經派出所批準的分戶、立戶、并戶手續的戶口,憑派出所的批準材料,辦理落戶手續。
來本市定居的華僑、港澳同胞,由本人持身份證照片、《華僑回國定居證》或《恢復戶口通知單》或市僑辦出具的《申報戶口證明信》、《遷滬落戶通知單》到定居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上述人員如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范圍的,應同時辦理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收費標準及依據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6)第198號和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6)第050號文規定:全國統一樣式的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10元。
辦理依據
《關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滬公發(2008)83號]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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