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居民收養
上海市兒童福利院棄(嬰)兒須知
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你們好!非常感謝你們對上海市兒童福利事業的關心和支持,在你們正式進入收養程序之前,請仔細閱讀本手冊內容。
一、本手冊適用范圍
內地居民申請收養上海市兒童福利院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二、受理部門
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收養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登記辦法》)
四、收養登記的基本原則
(一)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
(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四)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五、收養的定義
收養是公民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目的在于使原本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
六、收養關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
(僅針對本手冊業務范圍)
收養不僅事關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還涉及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
(一)收養關系成立的基本條件
1、被收養人的條件
不滿14周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須由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本手冊特指經上海市公安部門確認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按程序被移送至上海市兒童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兒童。
2、送養人的條件
法律認可的社會福利機構,本手冊特指上海市兒童福利院。
3、收養人的條件
內地居民收養人一般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4、必須有成立收養關系的共同意愿
收養關系的成立,必須征得三方收養當事人的同意。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二)收養關系成立的基本程序
《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至于收養協議和收養公證,則不是收養成立的必經程序,是否簽訂收養協議和進行收養公證,取決于當事人意愿。
1、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
《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在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地居民收養上海市兒童福利院撫養的棄嬰、兒童應當到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辦理。
2、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序
(具體流程圖可見附件)
(1)提出收養意愿→填寫收養登記意愿表→等待通知
(2)接“中心”通知進入收養家庭評估程序→領取收養人評估材料清單→提交相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談及相關部門走訪、調查→審核收養家庭資格→符合收養條件的家庭進行配對→配對成功后進行試養→簽訂為期一個月的試養期協議
(3)試養融合成功→收養人向“中心”提交《收養登記申請書》→受理申請→審查審批→頒發《收養登記證》
注:為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提交正式的《收養登記申請書》之前必須完成前期的家庭評估和試養程序。
3、辦理時限
《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注:收養申請人在提出初步收養意愿后,請耐心等候通知。如果收養意愿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請及時聯系“中心”進行變更。等候所需時間及能否成功辦理收養,視申請人收養要求、家庭評估綜合情況以及市兒福院報送材料等具體情況而定。
4、《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5、《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七、收養意愿家庭評估的主要內容
“中心”收養評估員或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工作人員按照《收養法》及《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收養意愿家庭從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調查和評估。
(一)收養意愿人決定收養子女的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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