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
對華僑和港、澳、臺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收養人)收養其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以下簡稱送養人)的子女(以下簡稱被收養人);收養其配偶與配偶前夫或者前妻(以下簡稱送養人)的子女(以下簡稱被收養人)的申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行政確認。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年5月25日)
三、受理條件
(一)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二)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子女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五)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七)被收養人為年齡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八)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四、申請材料
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收養登記申請書》(一式一份);
2、護照和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身份證、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于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收養協議書(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3張(4 x 6厘米)。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送養申請書》(一式一份);
2、身份證和戶口簿;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交相關證明);
4、親屬關系公證書;
5、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書。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同意送養意見: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身份證和戶口簿;
3、離婚證明(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離婚證件);
4、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書。
被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
3、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五、受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收養登記中心
六、辦理程序
填表申請→遞交證件、證明→(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還應提交與送養單位簽訂的試養協議書)→審查審批→頒發《收養登記證》。
七、辦結時限
收養登記中心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頒發《收養登記證》;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
九、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十、辦理地點
上海市漕寶路82號(光大會展中心E座三樓)
十一、受理人員
陳穎(1-03) 陳綺(1-07)
十二、咨詢電話
64325087 64325088
十三、投訴電話
6321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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