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政策一直備受關注。落戶指在某地報入戶口,長期定居。落戶某地需具備落戶地規定的條件并辦理一定的手續才能落戶該地。那么2018年蘭州落戶新政策細則有哪些?蘭州最新買房和人才落戶政策規定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關于全面加強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將實施“30萬大學生留蘭創業就業”行動計劃,從戶口遷入政策、配套民生項目等多方面留住人才,從2018年起5年內,吸引省內外30萬高校畢業生來蘭創業就業。
戶籍制度方面,擁有國民教育普通中等專業(含)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憑學歷證明、身份證明,可在居住地或從業地辦理落戶;國內在校大中專學生,憑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身份證明,可在蘭州落戶。
每年招錄優秀高校畢業生到全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就業,完成西部志愿者、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崗教師等服務基層項目。吸納1000名左右的高校畢業生到公安、城管、街道、社區等基層公共服務領域就業,引導1000名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市上再配套1000名,按規定為畢業生辦理社會保險,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三年。
★獎勵制度細則一覽
1/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可享受最高1200元職業培訓補貼。
2/登記失業和畢業年度的大學生經創業培訓合格的,給予不超過1300元的創業培訓補貼。
3/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或專項能力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可享受每人30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4/離校24個月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參加就業見習,享受不超過6個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業見習補貼,對留用率超過50%的企業,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5/離校12個月內實現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社會保險補貼,補貼額度為實際繳費的2/3,享受期不超過24個月。
對小微企業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險,給予不超過1年的全額補貼。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蘭州市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升新型城鎮化建設水平,近日,蘭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戶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包括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全面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等十三項具體措施,確保到2020年,實現28.8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的目標任務。
十三項具體措施
(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城鎮化發展步伐。以已在城市(城鎮)穩定就業、舉家在城市(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等群體為主,調整、出臺相關戶口政策,為這些群體在城市(城鎮)定居落戶打通通道。制定出臺符合回鄉落戶條件群眾的回遷落戶政策。積極開展“互聯網+”戶政業務工作,逐步實現全部戶籍業務網上受理、網上審核、一次辦理,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
(二)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完善轉移支付辦法,均衡性轉移支付、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支因素,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等對轉移支付進行動態調整,增加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區縣的支持,提高區縣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
(三)健全完善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補助機制。市級財政在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易地扶貧搬遷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四)健全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分配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
(五)建立完善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步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或退出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完善相關制度,指導區縣探索形成農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六)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城鎮常住人口增長趨勢,加大財政對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較多的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業和社會力量投資建學辦學,擴大教育資源,優化教育結構布局,增加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位供給。統籌新老城區教育公共服務資源均衡配置。完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堅持隨遷子女入學“兩為主”政策,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
(七)全面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引導支持進城落戶農民根據自身實際參加相應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前提下,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他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在落戶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當地統一政策。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按規定給予參保補助。
(八)全面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鄉養老保險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進城落戶農民,跨統籌區域流動就業的,可由用人單位或進城落戶農民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進城落戶農民可按規定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換銜接手續。
(九)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符合落戶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權利。
(十)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采取實物與租賃補貼相結合并逐步轉向租賃補貼為主,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完善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方便繳存人異地使用。
(十一)實現居住證制度全覆蓋。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備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三者條件之一的,一律辦理居住證,使其享受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權益和公共服務。
(十二)實事求是統計反映城鎮化率。堅決防止簡單通過縣改區、鄉改鎮、村改居,把那些仍然居住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統計為城鎮人口,堅決防止農民“被進城”。
(十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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