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復戶條件
原本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恢復戶口:
(一)轉業、復員、退伍要求回市恢復戶口。
(二)回國定居要求恢復戶口。
(三)本市生源回市恢復戶口。
(四)刑釋解教人員要求恢復戶口。
(五)失蹤(死亡)重新出現要求恢復戶口。
(六)原本市居民到國外留學、探親,在國外居住不滿兩年要求回市恢復戶口。
(七)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復戶口。
二、所需證明材料
(一)屬轉業、復員、退伍要求回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區軍隊轉業辦公室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發的入戶證明、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二)屬回國定居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三)屬本市生源回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戶口遷移證》、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及畢業證(屬退學、休學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四)屬刑釋解教人員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2張。
(五)屬失蹤(死亡)重新出現要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街鎮或居、村委出具的證明(屬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還需驗核法院解除失蹤(死亡)的證明)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六)屬原本市居民到國外留學、探親,在國外居住不滿兩年要求回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原件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七)屬原本市居民到香港、澳門地區定居后,要求回本市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原本市戶籍證明或戶口底冊復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申請人本人相片1張。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靠人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入戶的,可到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親屬或朋友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三、辦理恢復戶口的具體手續
(一)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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