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于小孩申辦入戶的規定
一、入戶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歲及以下。如屬在讀初中或高中的,可延至19周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
1、屬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隨父或隨母入戶。
2、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間隔不夠,下同),父母親雙方或母親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可隨父隨母入戶。
3、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隨母入戶后,可申請來市隨父入戶。
4、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證》的小孩,可隨養父或養母入戶。
5、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服刑且母親失蹤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蹤證明或法院出具判歸父親撫養的判決書),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戶。
6、父親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沒有再婚,要求來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擁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繼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可申請入戶。
7、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或國外定居生活,其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未成年小孩,可申請投靠本市親屬入戶。
(二)父親年齡達到60周歲以上且母親年齡達到55周歲以上,父母一方戶口在本市且本市無子女的,可允許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戶口的擬入戶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來市入戶(此類人員中屬于就業入戶和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到我市的,請按照管轄其就業及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職能部門到相關的省、市組織、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申辦)。
二、所需證明材料:
申辦小孩入戶除需提供父母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下同)、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及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類型提供相關證明:
(一)屬1997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小孩,母親在外地且未入戶的還需當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戶證明;
(二)屬19周歲以下就讀初中或高中的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證明;
(三)屬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入戶的,還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及派出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屬收養的還需提供《收養證》(如屬送養,還需出具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申請入戶的具體程序:
(一)凡需申請來市入戶的,須向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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