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入戶
第十二條收養入戶
(一)收養入戶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申請隨養父母遷入本市。
1.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3.符合收養法規定并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已在收養登記地入戶的棄嬰(童);不屬于棄嬰(童)的,被收養人應已登記入戶。
(二)收養入戶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入戶,需提供《收養登記證》、合法住所證明及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不屬于棄嬰、棄童送養的,還需提供送養人戶口簿、身份證、被收養人出生證。
第十三條恢復戶口
(一)恢復戶口條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原具有本市居民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肄業,戶口仍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要求遷回本市;
3.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4.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5.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
(二)恢復戶口所需證明材料
辦理恢復戶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戶籍證明、本市合法住所證明或被投靠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件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屬轉業、復員、退伍恢復戶口的,提供轉業證、退伍證。
2.屬本市生源恢復戶口的,還需提供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屬退學、休學、肄業回原籍的,提供學校出具的退學、休學、肄業證明、《戶口遷移證》。
3.屬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提供申請入戶的刑釋解教證明或假釋、保外就醫的有關證明。
4.屬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的,還需提供原本市簽發的《戶口遷移證》或遷入地未入戶證明。
5.屬失蹤、死亡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的,提供法院宣告證明,或派出所調查意見和兩個以上證明人證明及證明人身份證。
以上恢復戶口人員,如原注銷戶口所在地沒有投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時間:2024-03-03 06:0:46達州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5 10:0:34廣安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4 19:0:13宜賓戶口遷移需要什
時間:2023-09-16 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