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教育公平,真正關愛學生、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個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文件有關轉專業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及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申請轉專業者,符合規定條件的,辦理相關手續后,允許轉專業。
第二條 轉專業應在新生入校后方可受理;嚴禁在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一)本人申請,家長(監護人)同意,經學院認定,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更有利于學生潛能發揮、更有利于學生個性發展者(教育部令第41號)。
(二)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學院教學改革的要求和專業分流需要,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教育部令第41號)。
(三)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院應當優先考慮。(教育部令第41號)
(四)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五)有其他正當原因需轉專業者。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新生在入學報到環節。
(二)文科類專業不能轉入理科類專業(文理兼招專業除外)。
(三)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或已達到退學條件者。
(四)在校期間有違紀等行為、受處分者。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教育部令第41號)
(六)其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條 學生辦理轉專業的程序:
(一)申請者于第一學期第11周至第12周向各系提出書面申請,各系整理名單后交教務處匯總。
(二)各系對申請者通過組織專業考試或其他形式最終確認轉專業學生名單。
注: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穩定,各專業轉入、轉出人數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各專業當年招生總數的3%,教務處按各系提交人員名單限時辦理申請。
(三)教務處將符合條件的學生名單報院長批準后,學生于第二學期開學時進入所轉專業就讀。審核通過的擬轉專業名單在教務處主頁上進行公示
(四)每個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辦理一次轉專業。
第六條 轉專業的學籍管理。
(一)學生轉入新的專業,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學籍。
(二)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后,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方能畢業。
(三)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從轉入的當年起按所轉入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七條其他事宜
學生應切實做好自身學業規劃,慎重參與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一旦被錄取并上網公布后,其學籍將由學校統一予以變更,學校不再接受學生轉回原專業的申請。
第八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序號 | 專業名稱 |
1 | 會計 |
2 | 會計(注冊會計師方向) |
3 | 財務管理 |
4 | 稅務 |
5 | 金融管理 |
6 | 投資與理財 |
7 | 市場營銷 |
8 | 電子商務 |
9 | 國際商務 |
10 | 移動商務 |
11 | 商務管理 |
12 | 人物形象設計 |
13 | 工程造價(注冊造價工程師方向) |
14 | 物流管理(國際貨運代理方向) |
15 | 物流金融管理 |
16 | 動漫制作技術 |
17 | 軟件技術 |
18 | 室內設計藝術 |
19 | 體育藝術表演 |
20 | 移動應用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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