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學院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照教育部2005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入學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有關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院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院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院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學生入學后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院學習的,必須離校治療,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學院批準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學生,應當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一周內,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向學院申請入學,由學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的,經學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三、報到與注冊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當在學院規定的時間內,由本人憑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系辦理報到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費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到校,必須事先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兩周內未報到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制與課程考核
第七條 本科標準學制為四年。學生在校的最長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兩年。
第八條 課程考核按《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執行。
五、轉學的手續
第九條 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完成學業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十條 學生的轉學申請應當經本院和擬轉入學院同意,并經河北省教育廳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其中跨省轉學者須由河北省教育廳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院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學:
1.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報到入學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畢業年級學生申請轉學的;
3.跨學科類別的(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專業、體育類專業與非體育類專業、地方院校與軍隊、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錄取批次學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學校的、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5.錄取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6.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專升本、二學位、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預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的;
8.二次轉學的;
9.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六、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因。☉斕峁┯蓪W院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家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可以休學。
第十三條 學院認為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教務處核實后,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休學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年。
第十五條 休學的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后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十六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間的醫療費,參加保險的按有關保險的規定執行;未參加保險的,醫療費自理。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并到學院指定醫院復查。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并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七、退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予以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3.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十九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系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本科生退學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教務處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后報主管院長,由學院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后執行。
第二十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院出具退學通知書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退學的學生,應在接到學院退學通知書后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申訴。
八、轉專業
第二十二條 在校一年級學生(招生時有特殊規定的專業除外),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提出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專長,對所申請轉入專業具有濃厚的興趣、志向和基礎,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
2.經學院確認學生有特殊困難或某種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3.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沒有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4.在所學課程中,必修課程無考核不及格(補考后)。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專業:
1.惡意拖欠學費者;
2.在校期間已有過一次轉專業記錄者(含入學初期時的專業調整);
3.體育、藝術類和非體育、藝術類之間跨類轉專業者;文、理之間跨類轉專業者(文理兼招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相關規定:
1.轉入轉出專業的學生人數均控制在5%以內;
2.轉入專業須對學生情況認真審查,在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基礎上,可以根據轉專業學生情況決定是否考試及考試科目、方式與時間,并將考試安排報教務處備案;
3.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完成當學期原專業的學習任務。無故曠考或有其他違紀行為者,除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外,同時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4.轉專業學生學費標準按計財處規定執行;
5.經學院批準轉專業的學生,所取得的公共課學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學分的非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則按選修課記入本人成績表;所缺轉入專業的必修課、必選課必須補修;
6.學生轉專業后,一般應編入同一年級學習,但其需要補修課程的學分總數達到當前學年需修學分總數一半時應降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 當年轉專業具體要求與安排,見教務處當年具體發文。
九、畢業、學位、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年限內完成培養計劃內的各項考核,成績合格,準予畢業。學院頒發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的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畢業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授予學士學位,由北京交通大學海濱學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按標準學制年限結業的學生,結業時只有兩門及以下課程未及格(畢業設計(論文)按一門課程計)未通過的,可在結業離校后一年內向學院申請課程重考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但只有一次機會。課程考核成績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條 在校學習期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院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可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再補發,可以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核實后由教務處負責辦理相應的證明信。證明信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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