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應當招投標的物業項目提供物業服務招投標情況的書面材料。
建筑區劃內的房屋初始登記時,應當同時報送物業共有部分使用房屋的清單及相關資料,由房地產登記機構確認、記載、存檔。
第二十八條
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完成前期物業服務的招投標工作:
(一)預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
(二)現售商品房在正式銷售三十日前;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物業,經市、縣(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中的評標,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服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三。
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的價格、內容、標準、期限以及資質等級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副本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前,應當依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與物業買受人簽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將其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的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后,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服務企業具有約束力。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管理規約生效后,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辦理承接驗收手續。需要維修完善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建設單位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的報建、批準文件,項目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訂貨合同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含隨機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有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可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
前期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除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移交下列資料和資產:
(一)實施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改造、維修、保養的技術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和物業服務費購置的資產;
(四)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經營性收益節余;
(五)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期間應當移交的其他管理資料和資產。
第三十六條
業主入住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入住后的物業服務費用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由業主承擔;未售出的空置房屋,按照未售出的空置房屋的戶數或者面積確定物業服務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入住是指業主收到入住通知并辦理完相應手續;業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在六
企業員工人事檔案目錄制度
時間:2023-09-13 16:0:04檔案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時間:2023-09-14 20:0:43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時間:2023-09-14 01:0:26物業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本
時間:2023-09-14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