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同時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改革還下放了宅基地的審批權,明確要求通過規劃合理安排農村的宅基地,為改善農村的居住條件提供便利。那么重慶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規定呢?本文小編為你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節約集約和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大足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足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功能分為居住用地和生活附屬設施用地。其中,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建造住房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用于建造禽畜舍及院壩等附屬設施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第四條 實行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落實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農村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農村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第五條 區國土房管局負責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規劃局負責指導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工作。
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按權限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審核、審批,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農村村民申請農村宅基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鼓勵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按照節約集約、振興鄉村、生態宜居、產業融合的原則,科學編制村規劃。
第七條 在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下,區人民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結構和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農村宅基地,留足農村宅基地再分配后的剩余指標可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無償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建房應當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
“戶”是指常住戶口登記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集體資產分配等成員權利,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家庭自然戶。一般由戶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員組成。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戶,可以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一)無住房或符合分戶條件,需新申請農村宅基地;
(二)原有農村宅基地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申請擴建住房的;
(三)經依法批準征(占)用或因鎮村公共建設占用原有農村宅基地,需要遷建的;
(四)因排危避險需要搬遷的;
(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農村宅基地不予批準:
(一)農村宅基地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二)原有農村宅基地面積達到規定面積,申請擴建、新建的;
(三)不符合第八、九條規定條件的;
(四)通過轉讓、入股(聯建)、租賃、贈與等方式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或有償退出農村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用地面積標準為:
(一)用于建造住房的居住用地面積標準為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戶按2人計算,3人(含3人)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
(二)用于建造生活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標準為每人不超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2人(含2人)以下戶按2人計算,3人(含3人)以上戶按實際人數計算。
擴建、分戶新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
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傳統農區,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農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對人均耕地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的地區,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實行相對集中統建、多戶聯建等方式落實“一戶一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集中建設農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等方式,滿足農民居住條件。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申請農村宅基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應提供如下申請材料:
(一)農村宅基地申報表(原件3份,村委會、村民小組需在此表上簽注意見);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及其戶籍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
(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復印件1份);
(四)村民小組會議關于同意申請用地建房的會議記錄(復印件1份);
(五)原有不動產權屬證書(限遷建、改建、擴建提供,原件1份);
(六)原農村宅基地復墾承諾書(限遷建提供,原件1份);
(七)因地質災害遷建的,需提供地質災害鑒定材料(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農村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農戶持農村宅基地申報表、身份證明及其戶籍證明等材料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并在村級事務公示欄張榜公示7日無異議后,確定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村民委員會初審后,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
(三)申報農村宅基地不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鎮(街道)國土房管所、村建所審查,審查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批準,批準結果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同意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報農村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批準,審批結果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不同意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盡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確需占用的,按照“誰占用,誰補充,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補充耕地。
第十五條 農戶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農戶建房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農村宅基地范圍、面積、用途、規劃要求等標準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或擴大建設。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堅持“三到場”。受理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后,鎮(街道)國土房管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農村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加強巡查力度,對未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及時制止。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實地檢查驗收,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第三章 有償使用
第十七條 初次分配的農戶宅基地,實行規定面積內無償取得。
對歷史形成的超標準占用宅基地,應當予以退出。因拆除超建(構)筑物影響房屋整體安全等原因無法退出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年收取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通過繼承等方式擁有一戶多宅,以及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鼓勵宅基地使用人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不愿退出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年收取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農村宅基地且無法退出的,按實際占地面積減去合法產權面積計算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通過繼承等方式擁有一戶多宅不愿退出的,按超出“一戶一宅”的農村宅基地實際占地面積計算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且不愿退出的,按農村宅基地實際占地面積計算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九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計算應繳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的面積,每戶超出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免收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每戶超出20-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3元/平方米計費;每戶超出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5元/平方米計費;每戶超出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10元/平方米計費;每戶超出1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年不低于15元/平方米計費。
第二十條 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收費標準定期調整制度。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最低標準每5年調整一次。調整收費標準應當召開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卡貧困戶、“三無老人”家庭、軍烈屬等,由本人申請,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可以實行緩繳、減繳或免繳,并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鼓勵農戶節約利用農村宅基地,并對未達到無償使用農村宅基地規定標準的農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可以適當給予農村宅基地節約獎。
第四章 退出與流轉
第二十三條 在確保戶有所居的前提下,鼓勵農戶自愿以有償方式退出農村宅基地。
農戶退出合法農村宅基地的,按實際退出的農村宅基地面積,依據農村宅基地復墾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自愿有償退出農村宅基地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購,首先預留一定面積用于農村宅基地再分配,留足不低于20%的發展用地,剩余部分統籌用于發展農村二、三產業。農村宅基地也可以通過地票等方式退出復墾。
第二十五條 在保留農村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前提下,農戶可以將合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通過轉讓、入股(聯建)、租賃、贈與等方式流轉給中國境內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非營利法人除外)和其他組織。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戶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應當真實提供相關信息材料。采取欺騙手段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等騙取申請農村宅基地,該申請宅基地行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農村村民未按批準位置或超過批準面積建設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置。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并向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國家公職人員在農村宅基地審批和管理過程中故意刁難、推諉、拖延或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按照《監察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滯留、截留、挪用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費。對違反該項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大足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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