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員工自身應享有的權利,其有權決定在何時結婚并向用人單位申請婚假。只要在職都可以享受!此外,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不可以享受婚假,因此,即便在試用期內員工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請婚假的。那么江蘇婚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江蘇晚婚假多少天呢,本文為你解讀關于江蘇婚假的相關知識。
為應對二胎政策,新規中取消了晚婚晚育的概念。先前實行的3天婚假加10天晚婚假、98天產假加30天晚育假變更成統一的13天婚假和128天產假,二婚、二胎同。
然而因為新規中的行文措辭,導致對于新的婚假和產假的附加條款有了分歧。附加條款原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那么對于“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边@句話如何理解?是13天和128天遇法定假日都順延,還是只延延長的天數,這里面還有一個知識點,即法律條文中的編章節條款項目的區分。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
而“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钋熬鶡o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故“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這里面的前兩款,指的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這段話。那么就意味著遇遇法定假日順延的天數,僅是原先作為晚婚晚育假合并進入新規的10天和30天。
不過問題又來了,是3天和98天在前,還是10天和30天在前?一般意義上,都會按照3+10和98+30的順序休假。
看到這里,估計有人會感概:坑嗲啊。其實法律從來都是不說盡、不言透,尚有一句兜底條款”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坝萌藛挝辉谛乱幍幕A上可以做自行規定,在不影響正常經營的前提下量度適當即可。
根據江蘇最新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時,將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毙薷臑椋骸胺戏、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比∠恕巴砘橥碛焙汀翱梢匝娱L婚假”的規定。但是,我們本著考慮當前職工結婚年齡普遍較晚,結婚又是人生大事,享受一定時間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優生優育。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可以在地方性法規中保留延長婚假的指導建議,因此,《條例修正案(草案)》將《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毙薷臑椋骸耙婪ㄞk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故江蘇省取消晚婚假,婚假最長為:13天,正常的婚假是3天
具體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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